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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華僑事務研究碩博士論文獎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宗旨: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各大學院校研究生對華僑事
    務之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辦單位:
    本會。


三、獎助對象:
    國內各大學院校撰寫與華僑事務相關碩、博士論文之當學年度畢業研
    究生。


四、名額及獎助金金額(含稅):
    每年獎助名額以碩士班畢業研究生八名,博士班畢業研究生四名為原
    則,並得由本會視預算及參與甄選論文篇數調整之。得獎之碩士班畢
    業研究生及其指導教授獎助金分別為新臺幣三萬元及六千元,博士班
    畢業研究生及其指導教授分別為新臺幣五萬元及一萬元。


五、獎助範圍:
(一)獎助論文之主題應以僑務研究為優先,包括:民國三十九年以後之
      僑務政策、僑團(社)僑情研析、華僑文教、華僑經濟、僑生教育
      及發展、華僑福利及權益、僑民移居遷徙、中共僑務政策研究或其
      他與華僑事務相關主題之論文研究。
(二)本會得因應時勢發展,公布建議之研究主題,並於評審時優予考量
      ,裨益僑務政策之參考與擘劃之需要。


六、申請方式及期間:
    凡符合獎助對象與範圍之碩博士論文應經指導教授推薦,並檢附甄選
    申請表(含推薦表、論文摘要表、證明文件表、著作權授權書)、參
    與甄選之論文八份及其他相關資料文件,於每年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
    日(以郵戳為憑)向本會提出申請。



七、審查方式:
    由本會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代理人及從事華僑事務相關研究之
    學者、專家二至四名組成甄選委員會審定之。
    審查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本會就申請者所提之各項書表進行資格審查,如審查結
      果不符(包括所附資料不齊或填寫不完整、論文尚未全部完成等)
      ,則不予受理。
(二)實質審查:符合資格審查者,由甄選委員先進行書面審查後,經本
      會依甄選委員初評分數轉為序位,以序位合計值由低至高排定其序
      次,並召開會議複評,甄選委員必須全數出席,針對初評結果進行
      討論後決議核錄名單。主題專業性差異過大者,得分組審查,委員
      如兼具多重專業,可跨組審查。每組甄選委員至少三人,其中應包
      含本會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代理人一名。
    甄選委員不得為申請人之推薦人。


八、獎助金支付方式:
    由本會以公開方式頒發獎助金,得獎者應檢送領據至本會,俾憑撥款
    ;領據須載明論文名稱、金額、領款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
    號(居留證號碼)及戶籍(國外)地址,並親自簽名。


九、得獎之研究論文若有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經主管機關調解成立或司
    法機關判決確定者,得獎者獲贈之獎助金應繳回,並自負法律責任。


十、凡入選得獎並接受本會獎助金者,本會得邀請蒞會就論文內容作專題
    報告或演講。
    入選論文得由本會編纂集冊(含光碟)出版。


十一、本作業要點經發布後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