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與海外華僑團體聯繫互動,及處
理海外華僑團體申請登記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海外華僑團體,凡認同我政府、擁護基本國策者,本會得依本要點受
理其登記之申請。
三 海外華僑團體申請登記,應由我駐外館處、或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函轉
本會辦理。
前項申請應具備下列文件各二份: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章程。
(三) 負責人、職員及會員名冊。
前項文件不齊者,本會應通知其補正,不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四 海外華僑團體在僑居國合法註冊之名稱、章程及內部組織與辦事方式
,本會應予尊重並准予登記。但顯有違反我國整體利益或妨害僑務政
策之推展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五 海外華僑團體申請登記之名稱如有重複或雷同,其申請登記在後者,
本會得不予受理。
六 海外華僑團體登記後,如有名稱變更、改選、改組、遷移、解散及章
程修改之情事,經備函送請當地駐外館處、或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函轉
本會者,本會應予備查。
前項申請有違反我國整體利益或妨害僑務推展,或名稱之變更與其他
華僑團體相同者,本會應通知其補正,不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備查。
七 本會得請駐外館處、或駐外僑務工作人員主動聯繫輔導已登記之海外
華僑團體,並將其運作情形及對僑務意見反應等相關資料定期轉報本
會。
八 本會因僑務政策推展之需要,得委託登記有案之海外華僑團體協助辦
理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僑務工作相關事項。
前項工作所需經費,本會得依海外華僑團體活動經費補助要點之規定
予以補助。
海外華僑團體登記後,有違反我國整體利益或妨害僑務推展者,不適
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