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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海外華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與海外華僑團體聯繫互動,及處
    理海外華僑團體申請登記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海外華僑團體,凡認同我政府、擁護基本國策者,本會得依本要點受
    理其登記之申請。


三  海外華僑團體申請登記,應由我駐外館處、或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函轉
    本會辦理。
    前項申請應具備下列文件各二份: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章程。
 (三) 負責人、職員及會員名冊。
    前項文件不齊者,本會應通知其補正,不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四  海外華僑團體在僑居國合法註冊之名稱、章程及內部組織與辦事方式
    ,本會應予尊重並准予登記。但顯有違反我國整體利益或妨害僑務政
    策之推展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五  海外華僑團體申請登記之名稱如有重複或雷同,其申請登記在後者,
    本會得不予受理。


六  海外華僑團體登記後,如有名稱變更、改選、改組、遷移、解散及章
    程修改之情事,經備函送請當地駐外館處、或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函轉
    本會者,本會應予備查。
    前項申請有違反我國整體利益或妨害僑務推展,或名稱之變更與其他
    華僑團體相同者,本會應通知其補正,不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備查。


七  本會得請駐外館處、或駐外僑務工作人員主動聯繫輔導已登記之海外
    華僑團體,並將其運作情形及對僑務意見反應等相關資料定期轉報本
    會。


八  本會因僑務政策推展之需要,得委託登記有案之海外華僑團體協助辦
    理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僑務工作相關事項。
    前項工作所需經費,本會得依海外華僑團體活動經費補助要點之規定
    予以補助。
    海外華僑團體登記後,有違反我國整體利益或妨害僑務推展者,不適
    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