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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華僑之友榮譽章贈予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際友人熱心協助僑社,特訂定
    本要點。
 
 
二、凡國際友人熱心協助僑社工作、增進我國國家利益、促進雙邊或國際
    合作及交流有具體貢獻,得贈予華僑之友榮譽章(以下簡稱本榮譽章
     )。
    請頒本榮譽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一。
 
 
三、本榮譽章核辦程序如下:
(一)本會查有合於第二點規定頒給本榮譽章之情形者,得由本會逕行核
      辦。
(二)駐外館處查有合於第二點規定頒給本榮譽章之情形者,得檢具事實
      表及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三)無駐外館處地區,經海外華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登記有案之當
      地華僑團體或現(曾)任本會榮譽職人員,查有合於第二點規定頒
      給本榮譽章之情形者,得檢具事實表及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本榮譽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核定後,以公
      開儀式頒贈之。
 
 
四、本榮譽章贈予時,附發證書,證書樣式及榮譽章圖說如附表二、三。
    前項證書得以中外文併列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