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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辦理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業務查核計畫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一、查核依據:
(一)「民法」第三十二條(法人業務監督):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
      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
      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二)「民法」第三十三條(妨礙監督權行使之處罰):受設立許可法人
      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得
      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
    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僑務委員會「僑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二十一點:本
      會得依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派員檢查財團法人之業務。檢查項目如
      下:
      1.設立許可事項。
      2.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3.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4.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5.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6.公益及營運績效。
      7.其他事項。
    前項檢查,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並請有關機關派員共同為之。
    財團法人應依本會檢查意見,於限期內陳報處理情形或改善方案,屆
    期未辦理者,本會得依第二十二點規定辦理。
(四)僑務委員會「僑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二十二點:財
      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之法院:
      1.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2.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
      3.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
      4.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
      5.隱匿財產或妨礙本會查核。
      6.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7.辦理不善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不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
      8.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本會監督之命令,或妨礙檢查者,本會得依民
    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違反法令或章程,
    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會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查核目的:
(一)確認一般例行性查核事項,包括業務執行情形、董事會與人事業務
      運作、創立基金保存維護情形、財務運作狀況、資金運用及投資情
      形等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二)瞭解基金會因應環境之變遷所採取之各項應變措施,包括組織變革
      、章程修訂、財源增闢及未來業務推動規劃等。
(三)藉由查核之執行,落實本會監督管理機制,以健全基金會行政運作
      ,並強化其業務功能,協助政府推展海外華僑經濟工作。
 
三、查核單位: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四、受檢單位: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五、查核方式:
    由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協調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安排專人解說,
    並備妥查核所需相關資料、帳冊。
 
六、查核編組及分工:
    由本會成立查核小組,並由各業務權責單位(僑商處、人事室、主計
    室及政風室)指派專人擔任小組成員,分配查核事項如下:
(一)行政業務檢查:由僑商處負責。
(二)人事業務檢查:由人事室負責。
(三)財務及會計業務檢查:由主計室負責。
(四)政風室會同監辦各項檢查事項。
 
七、查核日期:
    每三年辦理一次實地查核,於期限最後一年第四季辦理(視業務實際
    需要,彈性調整查核日期;實際查核日期將於查核前一週通知財團法
    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八、查核事項:
(一)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是否依規定懸掛(法院規定)。
(二)業務執行現況是否符合設立宗旨、許可事項及捐助章程內容。
(三)董事會運作情形(包括:開會次數、董監事出席狀況、會議決議執
      行情形等)。
(四)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五)創立基金保持維護及投資情形。
(六)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七)人事制度相關規章及業務狀況。
(八)會計及稽核制度之建立及辦理情形。
(九)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十)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預(決)算書是否依限報會。
(十一) 因應環境變遷規劃未來發展方向及修訂相關章程。
(十二) 其他應列為查核之重大事項(如:財務危機、人事糾紛 等,視實
      際情況查核有關事項)。
 
九、查核作業及程序:
(一)本會成立查核小組後,於實地查核前一週得以電話、書面或傳真方
      式通知受檢單位查核日期,查核當日受檢單位應於會所備妥上開查
      核資料並派業務相關主管人員於現場備詢。
(二)查核小組成員依查核分工項目,於現場進行各項業務檢查,並填寫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業務查核紀錄表」(如附件二)。
 
十、查核後處理: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僑商處)應於實地查核完成後,將查核意見彙整
    簽奉核定後函知受檢單位,於限期內陳報處理情形或改善方案,屆期
    未辦理者,本會得依「僑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二十二
    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