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僑民學校教材及經費補助申請事
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會辦理教材補助原則如下:
(一)補助教材種類,以本會出版、教育部審訂之教科書及符合我國對外
華語教學政策之其他教材為原則。
(二)補助數量,以申請僑民學校學生每人每學期一冊華語文教材為原則
。但僑民學校教師教學及轉入學生所需教材,其補助數量得另由本
會酌量提供。
(三)受理補助時間,以每學年(上、下學期)一次為原則。但僑民學校
有特別需求,經本會核可者,得按學期申請之。
三、僑民學校申請教材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前半年提出申請。
(二)詳實填寫教材之版本、書名、冊別及需用數量。
(三)填妥「
僑民學校現況表」及「
教材需求表」,送駐外館處或華僑文
教服務中心核轉本會。
四、駐外館處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就轄區內所有僑民學校申請教材補助案
件,應進行初核並依初核意見彙整「
教材申請明細表」及「
郵寄地址
清冊」連同申請案併轉本會。
五、僑民學校申請教材補助經獲核准者,應於收受教材後,於裝箱明細及
簽收回條簽名,送交當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彙送本會,無文教中心之
地區則逕寄本會備查。
六、本會辦理僑民學校經費補助,得依個案內容及補助類別,考量下列事
項,並參酌以往年度本會補助申請學校情形及當地物價水準為之:
(一)申請內容是否有助於僑教政策推動。
(二)學校規模。
(三)學校資源現況及取得難易程度。
(四)參與活動人數及活動屬性。
(五)學校每週華語上課時數。
(六)申請經費運用規劃。
(七)其他相關事項。
七、僑民學校申請經費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興建或修繕校舍、購置更新教具設備或辦理文教活動等,於辦理三
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二)可依個案需求個別申請。
(三)填妥「
僑民學校現況表」及「
僑民學校財務概況及經費補助申請表
」向駐外館處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四)應依申請項目提供詳實附件如下:
1.申請校舍修繕(興建)補助者,應附修繕(興建)項目明細、工
程圖及估價單。
2.申請教材、教具補助者,應詳列所需教材、教具項目並附估價單
等。
3.申請文教活動補助者,應詳列文教活動計畫及預算等。
4.申請電腦相關設備補助者,應詳列電腦相關設備規格及附估價單
等。
5.如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6.申請資料內容應以正體中文填具,如資料內容為其他語言文字,
則須另附中文說明。
(五)填載申請補助金額應以美元為計算單位,並應註明申請當時美元與
當地貨幣之兌換匯率。
(六)僑民學校修繕興建等部分補助案件,本會得視金額大小及修繕興建
情形分次撥付款項。
八、駐外館處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得就轄區所有僑民學校申請經費補助案
件一次彙整並加註審核意見後,一併核轉本會。如同時有二所以上學
校申請經費補助,應另彙整「
申請經費補助評估表」。
九、僑民學校申請經費補助經獲核准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本會提送詳實資
料,辦理核銷及備查:
(一)本會抬頭領據正本(僑校負責人或校長及經手人務必親自簽名)。
(二)補助項目之實際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
(四)獲補助校舍修繕(興建)者,應於年底前檢送竣工(或修建中)校
舍照片。
(五)獲補助電腦設備者,應於四年內之每年年底前填送「
補助海外僑校
、中文班購置電腦使用情形調查評估表」。
(六)獲補助文教活動者,應填送
成果報告表及相關資料等。
(七)另受補助項目之經費如實際支出尚有結餘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依本須知接受補助之僑民學校均應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款項,如未依
規定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教材及補助經
費外,本會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並函請各駐外館處及華僑文教服
務中心配合辦理。
十二、僑教聯合組織(包括教師聯誼會、中文學校聯合會等)得比照本須
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