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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僑務研究碩博士論文獎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宗旨: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各大學院校研究生對僑務之
    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辦單位:
    本會。

三、獎助對象:
    國內各大學院校撰寫與僑務相關碩、博士論文之當學年度及上一學年
    度畢業研究生。
    以同一學位論文重複向本會申請獎助者,不予受理。但如係於上一學
    年度提出申請,因申請資料內容不全,致資格審查結果未通過者,不
    在此限。

四、名額及獎助金金額(含稅):
    每年獎助名額以碩士班畢業研究生八名,博士班畢業研究生四名為原
    則,並得由本會視預算及參與甄選論文篇數調整之。得獎之碩士班畢
    業研究生每名獎助金最高新臺幣三萬元,其指導教授為新臺幣六千元
    ;博士班畢業研究生每名獎助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其指導教授新臺
    幣一萬元。

五、獎助範圍:
(一)獎助論文之主題應以僑務研究為優先,包括:民國三十九年以後之
      僑務政策、僑團(社)僑情、僑民文教、僑民經濟、僑生教育、各
      國僑務機關及政策等僑務相關主題之研究。
(二)本會得因應時勢發展,公布建議之研究主題,並於評審時優予考量
      ,裨益僑務政策之參考與擘劃之需要。

六、申請方式及期間:
    凡符合獎助對象與範圍之碩、博士論文應經指導教授推薦,並檢附甄
    選申請表、推薦表、論文摘要表、證明文件表、著作權授權書(附件
    一至附件五)、參與甄選之論文八份及其他相關資料文件,於每年六
    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向本會提出申請。

七、審查方式:
    由本會之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代理人,及從事僑務相關研究之
    學者、專家,組成人數為三名或五名之甄選委員會審定之。審查進行
    方式及審查評分標準詳如附件六「審查程序說明」。

八、獎助金支付方式:
    得獎者應檢送領據至本會,俾憑撥款;領據須載明金額、領款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居留證號碼)及戶籍(國外)地址,並
    親自簽名。

九、得獎之研究論文若有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經主管機關調解成立或司
    法機關判決確定者,得獎者獲贈之獎助金應繳回,並自負法律責任。

十、凡入選得獎並接受本會獎助金者,本會得邀請蒞會就論文內容作專題
    報告或演講。
    入選論文得由本會編纂集冊(含光碟)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