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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民學校教材供應及經費補助申請須知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僑民學校聯繫輔助要點」第四
    點第一款、第二款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本須知所稱僑民學校係指僑居國外國民依當地國法令籌款自辦,並採
    用本國語文教學之學校或語文班。

二、本會辦理教材供應原則如下:
(一)供應教材種類,以教育部審定之教科書、本會出版或經本會審核符
      合我國對外華語教學政策之其他教材為原則。
(二)供應數量,以申請僑民學校學生每人每學期一冊華語文教材為原則
      。但僑民學校教師教學及轉入學生所需教材,其供應數量得另由本
      會酌量提供。

三、僑民學校申請教材供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學年開學前半年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原則。但僑民學校有特
      別需求,經本會核可者,得按學期申請。
(二)詳實填寫教材之版本、書名、冊別及需用數量。
(三)填妥「僑民學校現況表」(附件一)及「僑民學校教材需求表」(
      附件二),送駐外館處或海外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核轉
      本會。

四、駐外館處或中心應就轄區內所有僑民學校申請教材案件進行初核,並
    依初核意見彙整「教材申請明細彙總表」(附件三)及「郵寄地址清
    冊」(附件四)併同申請案函送本會。

五、僑民學校申請教材經獲核准者,應於收受教材後,於「裝箱明細及簽
    收回條」簽名,送交駐外館處或中心彙送本會,或逕寄本會備查。

六、本會辦理僑民學校經費補助,得依個案內容及補助類別,考量下列事
    項,並參酌以往年度本會補助申請學校情形及當地物價水準為之:
(一)申請內容是否有助於僑教政策推動。
(二)學校規模。
(三)學校資源現況及取得難易程度。
(四)參與活動人數及活動屬性。
(五)學校每週華語上課時數。
(六)申請經費運用規劃。
(七)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經費補助項目之範圍如下:
(一)修繕或興建校舍。
(二)充實教材教具或教學相關設備。
(三)辦理文教活動。
(四)其他與辦學有關事項。

七、僑民學校申請經費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前點第二項所列各款辦理前三十日提出申請為原則。
(二)填妥「僑民學校現況表」及「僑民學校經費補助申請表」(附件五
      ),送駐外館處或中心核轉本會。
(三)應依申請項目詳實提供附件如下:
    1.申請修繕或興建校舍補助,應詳列項目明細,並附工程圖及估價單
      。
    2.申請充實教材教具或教學相關設備補助,應詳列品項,並附估價單
      ,其中購置教學相關設備,應另詳列規格。
    3.申請辦理文教活動補助,應詳列活動計畫及預算。
    4.如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5.申請資料內容應以正體中文填具,如資料內容為其他語言文字,則
      須另附中文說明。
(四)申請補助金額應以美金、日圓、歐元或澳幣為計算單位,如當地法
      定貨幣非屬上述貨幣,應以美金為計算單位。
(五)僑民學校修繕或興建校舍等部分補助案件,本會得視金額大小及修
      繕或興建情形分次撥付款項。

八、駐外館處或中心得就轄區所有僑民學校申請經費補助案件一次彙整並
    加註審核意見後,一併核轉本會。如同時有二所以上學校申請經費補
    助,應另彙整「僑民學校申請經費補助評估彙整表」(詳附件六)。

九、僑民學校申請經費經獲核准者,應依下列規定提送資料,並經駐外館
    處或中心函送本會辦理核銷:
(一)本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詳附件七),僑校負責人
      、校長或經手人務必親自簽章。
(二)成果報告表(詳附件八)。
(三)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
(四)獲補助修繕或興建校舍,應併附施工前及竣工後照片。
(五)獲補助教學相關設備,應併附註明「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贊助」字
      樣之照片。
(六)獲補助文教活動,應併附活動照片或剪報等資料。
(七)補助結餘款繳回之計算基準,以補助幣別為準,依下列方式辦理:
    1.受補助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
      計算後繳回。
    2.受補助經費總支出大於總收入之案件,實際支出經費較原預估經費
      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五千美金(或四十九萬
      日圓或三千八百歐元或四千八百澳幣)以上者,需按原核定補助比
      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
      計算結餘款繳回。

十、僑民學校申請教材供應或經費補助如有虛報、浮報情事或未依申請用
    途使用或支用者,除應繳回該部分教材及補助經費外,本會並得視其
    情節輕重,停止教材供應或經費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認同我國僑教政策並採本國語文教學之僑教團體得比照本須知辦理
      。

十二、其他本須知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