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緊急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9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緊急事件通報作業等有關事宜,
    依據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第二六九二次會議及同年八月二日
    第二六九三次會議院長指示,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保護僑民與僑生之生命財產安全,本會人員於獲悉國內外發生緊急
    事件時,應立即運用各種傳訊工具,將訊息迅速通報,俾採取必要之
    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擴大,減少生命財產損失。


三、本要點所稱緊急事件,指下列對僑民或僑生造成生命財產危害或有威
    脅之虞之事件:
(一)在國內遭遇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者。
(二)在僑居地發生戰亂、天災、種族紛爭、重大意外災難或政經情勢重
      大變化者。


四、本會緊急事件之通報系統由主任秘書(或其職務代理人)擔任通報專
    責人員。


五、本會全體人員均應指定職務代理人,俾於發生緊急事件時各相關部門
    得以及時配合處理。


六、為提供非上班時間(平日夜間六時至隔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及假日時段
    )緊急事件之通報,本會設置專線電話由輪值人員依「緊急事件通報
    專線輪值注意事項」(如附件一)辦理。


七、本會駐外人員應配合駐外館處建立雙方緊急通報聯絡系統;在無駐外
    館處地區應運用僑胞、僑團、僑商組織、僑校及華文媒體建立相互緊
    急通報聯絡系統;各項聯繫管道應公告僑胞周知。


八、本會駐外人員遇當地發生緊急事件時應全天候待命,提供必要服務,
    隨時將最新狀況向駐外館長報告,並陳報本會。


九、主任秘書於接獲報告時應陳報委員長、副委員長或其指定之代理人。
    必要時本會並應循行政系統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立即向行政院長陳報
    同時報陳總統府秘書長轉陳,並分別檢呈「緊急事件通報單」(附件
    二)。


十、本會緊急通報系統專責人員及聯繫電話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並依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送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


十一、本會及駐外人員受理緊急事件除時間急迫得以口頭即時陳報外,於
      事件經緊急處理後應即補送「緊急事件通報單」,俾供備查或後續
      追蹤。


十二、本會關於緊急事件之新聞發布事宜由發言人統一處理,由華僑通訊
      社擔任幕僚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