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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僑務工作專家會議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諮詢僑務工作、政策規劃及業務推動
    之相關意見,特設僑務工作專家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議置僑務工作專家委員(以下簡稱專家委員)若干人,每屆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三、本會議依專業性質分為綜合、教育、經貿、金融、科技、新創企業、
    醫療、文化、農業及法律等十組,各組置專家委員若干人,並得依需
    求彈性調整所需組別。

四、本會議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提出之諮詢意見送交本會各單位參處
    ;本會各單位並得隨時依業務需要洽各組專家委員提供諮詢意見。

五、本會議專家委員均為無給職,並得依相關規定覈實支領出席費、交通
    費及住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