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出版品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出版品管理,依「政府出版品管
    理要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出版品,指以本會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
    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本會出版品管理單位為綜合規劃處,辦理出版品綜合管理、法制規範
    作業及銷售結帳。

四、本會出版品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為承辦出版品編輯、出版
    及發行等行政程序之各單位,辦理工作如下:
(一)決定出版品之形制、內容、售價及印刷數量等。
(二)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及國家圖書館規定,申請出版品國際標準編
      號(ISBN、CIP、ISSN或ISRC)及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三)辦理出版品之分送、寄存、展售、推廣及庫存盤點管理。
(四)登錄政府出版品資訊網書目資料,並維護更新。
(五)辦理出版品著作人認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及著作授權利用等約定事
      項。

五、承辦單位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圖書館法及有關法令分送出版品
    ,其中國家圖書館二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文化部指定之寄存
    圖書館各一份,並得視需要另行選定出版品分送或寄存對象。

六、承辦單位辦理出版品展售及推廣,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出版品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
      售門市統籌展售,所得款項繳解國庫。
(二)實體出版品送統籌銷售者,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1.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連同一定數量之出版品送政府
      出版品展售門市銷售,並得應展售門市之銷售需求,視庫存情形提
      供所需數量。
    2.本會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時,應附帶約定
      提供展售門市銷售之義務;其代售酬金,由本會之合作或委託對象
      與展售門市洽定之。
(三)得視出版品之性質及需要,自行辦理其他流通服務。出版品同時公
      開於網路者,應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書目資料管理區登載連結網址
      ,並隨時更新。

七、承辦單位辦理出版品出版通告及庫存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僑務委員會出版品管理登錄表(如附件),連同一份出版品送
      綜合規劃處典藏於本會多功能圖書室,出版品再版或再刷時亦同。
(二)保存出版品原始及轉製電子檔,並控存實體出版品至少二份備查。
(三)訂定適當期程進行出版品庫存盤點及清理作業。

八、承辦單位辦理出版品著作權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辦理出版品著作人認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及著作授
      權利用等約定事項,並明訂「權利瑕疵擔保條款」及「協助訴訟義
      務條款」;其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得使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契
      約範例。
(二)於出版品標示著作權管理資訊,說明著作權歸屬及授權管道或聯絡
      途徑。
(三)本會為著作人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出版品,洽本會財產管理單位辦
      理著作權登錄事宜。
(四)出版品授權他人利用,收取使用報酬者,所得款項繳解國庫。如因
      教育、公益或推廣等目的,而公布於本會網路或授權僑校、僑民團
      體、公務機關利用者,得以無償方式為之。

九、本規定未規定事項,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