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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遴選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要點
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指定適當單位(以下簡稱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受理僑
    生身分及文件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僑生回國就學,以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
    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為原則。但本會得視各僑居地幅員
    、交通、僑生人數、駐外館處設置、申請文件核驗程序等情形,遴選
    僑居地友我僑校、僑團或校友會等組織為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受理
    申請。

三、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之遴選,由本會於每學年度辦理海外招生前,
    函請駐外館處推薦適當組織經審核後指定之;但有特殊情形時得隨時
    辦理遴選。

四、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於本會指定期間協助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並核轉僑生回國就學申請表件。
(二)核驗申請人身分、學歷證件。
(三)轉發錄取分發通知書。
(四)本會指定之其他事項。
    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核驗前項第二款身分、學歷證件後,應於影本
    上核蓋「與正本相符」章戳,並蓋保薦單位戳記。

五、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除另有規定外,應無償辦理前點事項。

六、本會指定之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辦理第四點事項有違反規定、虛偽
    不實或明顯不當時,本會得撤銷對其之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