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
心聯繫輔助要點」第七點第七款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指僑民學校(以下簡稱僑校)及僑民
團體(以下簡稱僑團)依「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聯繫輔助
要點」設置者。
三、僑校及僑團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接受績效評鑑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
至十月二十五日止。
四、績效評鑑項目及占比:
(一)華語文教育推廣:占百分之四十,評鑑重點包括臺灣華語文學習中
心營運時間、華語文課程開班數、課程期程、總時數、教學模式、
教學方式、學生總人數。
(二)教學團隊專業性:占百分之二十,評鑑重點包括取得政府核發華語
文教學相關證書之教師人數、參加本會辦理師資培訓活動情形並獲
認證之教師人數,以及參與本會研習活動之負責人及行政人員情形
及人數。
(三)招生宣傳:占百分之十,評鑑重點包括辦理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招
生宣傳作為、網頁設計及社群媒體經營情形、宣傳次數、創意,以
及辦理招生宣傳活動場次、參加人數。
(四)協導學生參加本會活動:占百分之十,評鑑重點包括協導學生參加
本會辦理華語文相關競賽與青年活動(英語服務營等)之作為、次
數、學生參加測驗及活動別、參加人數。
(五)華語文教材推廣:占百分之十,評鑑重點包括使用與推廣本會自編
教材情形及成效。
(六)協導學生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占百分之十,評鑑重點包括協導學
生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之作為、次數,以及學生報名、通過華語文
能力測驗人數。
五、績效評鑑作業程序:
(一)僑校及僑團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提交當年度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
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一)及照片、剪報等資料,經駐外館處或海
外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僑教中心)核轉本會。
(二)本會成立評鑑小組,依前點評鑑項目辦理各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
效評分,並按成績高低及等次分配比例排序,經簽奉本會委員長核
定後,函知各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轉知各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
六、績效評鑑結果:
(一)評鑑等次分為最優、優良、良好及不佳等四級。
(二)評鑑為最優者核給績優補助五千美元或四千二百歐元,為優良者核
給績優補助三千美元或二千五百二十歐元。評鑑為不佳者,除有正
當理由或特殊情形外,本會自次年度不核准續設置,且該僑校及僑
團應繳回尚未使用之本會提供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及臺灣華語
文學習中心招牌等。
七、績優補助應以運用於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修繕或興建校舍、場租、教
師鐘點費、行政人力鐘點費、教學助理鐘點費、保險、建置維運網站
、宣傳、辦理招生或文教活動、購置教學設備、教材、教具及其他必
要設置費用等用途為限。僑校及僑團得於前點績優補助金額內申請運
用,但不得以同一事由同時或再申請本會其他補助。
八、績優補助申請:
(一)僑校及僑團經本會評鑑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效最優、優良者,得
於本會通知績效評鑑結果之次日起一年內,按第六點績優補助之額
度內,檢送「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優補助運用申請表」(詳附件
二),送交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核轉本會,以憑辦理核撥事宜。
(二)僑校及僑團運用績優補助達一千美元(或八百三十歐元)以上,除
檢附前款績優補助運用申請表外,依下列申請項目併檢附相關資料
:
1.修繕或興建校舍:工程圖及估價單。
2.充實教材教具:估價單。
3.購置教學相關設備:估價單(需詳列規格)。
4.辦理文教活動:活動計畫書。
5.其他與教學有關事項:相關資料說明。
(三)申請資料內容應以正體中文填具,如資料內容為其他語言文字,則
須另附中文說明。
(四)申請金額應以美元、歐元為計算單位,如當地法定貨幣非屬上述貨
幣,應以美元為計算單位。
九、績優補助核銷:
(一)僑校及僑團應依核定績優補助之運用項目使用,並於運用結束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本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正本(
如附件三)、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及成果報告表(如附
件四)、活動照片或剪報等資料,送交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核轉本
會,以憑辦理核銷。但如該本會核准運用項目之次日距補助當年會
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達三十日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辦理核銷。
(二)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
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結餘款繳回之計算基準,以補助幣別為準,依下列方式辦理:
1.受補助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
計算後繳回。
2.受補助經費總支出大於總收入之案件,實際支出經費較原預估經費
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五千美元(或四千二百
歐元)以上者,需按原核定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經
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計算結餘款繳回。
十、僑校及僑團申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優補助如有虛報、浮報情事或
未依申請用途使用或支用者,除應繳回該績優補助外,本會並得視其
情節輕重,停止教材供應或經費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其他本須知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