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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年度施政計畫管制及評核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
一、為提升本會年度施政計畫執行績效及管理品質,除依據「行政院所屬
    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
    要點」執行年度施政計畫管制及評核作業,並依據前述二要點訂定本
    注意事項,以加強管制本會年度施政計畫。


二、本會年度施政計畫分行政院管制(以下簡稱由院管制)及部會管制(
    以下簡稱本會管制)二級。


三、本會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列為院管制計畫:
      1.報行政院核定之專業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由院管制者。
      2.重要中長程計畫須由院管制者。
      3.當前重大政策。
      4.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5.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施政計畫。
(二)列為本會管制計畫:
      1.首長指示之重要施政項目。
      2.二個以上單位共同執行之計畫。
      3.本會內部單位執行之計畫。
      4.其他未列為院管制之中長程計畫或重要年度施政計畫。


四、院管制計畫,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會同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等辦理管制。本會管制計畫由秘書室研考科辦理管制。


五、本會年度施政計畫管制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報分級管制選項作業:
      本會各計畫主辦單位應就所擬之年度施政計畫依第三點分級管制原
      則,提報管制項目,於十月十五日前運用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
      以下簡稱施政系統)辦理。前項本會各計畫主辦單位所提報之分級
      管制計畫項目,由本會秘書室研考科辦理初審作業並彙陳奉核後,
      於十月三十一日前以施政系統傳送研考會審查。
(二)核定分級管制項目:
      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項目經研考會審查後,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彙
      報行政院核定後函送本會。
(三)擬訂管制項目作業計畫:
      1.院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單位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
        制作業要點規定,擬訂年度作業計畫於一月十日前,運用施政系
        統提報送審,秘書室研考科於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作業並彙整
        陳核後,以施政系統傳送研考會複審。
      2.本會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單位應於一月十日前運用施政系統提
        報作業計畫,秘書室研考科於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審查作業,並彙
        整奉核後,函復各計畫主辦單位,據以執行。
      3.年度作業計畫之擬訂,由二個以上單位共同主辦者,秘書室研考
        科得視業務性質,指定一單位負責綜合。其他主辦單位應將負責
        之擬定部分,於一月十日前傳送指定綜合單位彙辦。
      4.年度作業計畫之擬訂,區分主、協辦單位者,協辦單位應將負責
        之擬訂部分,於一月十日前傳送主辦單位彙辦。


六、本會年度施政計畫執行進度提報及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院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單位應運用施政系統於管考週期(月報)
      次月五日前完成更新提報執行進度,並由秘書室研考科,於該月十
      日前完成初審作業並彙整奉核後,運用施政系統傳送研考會複審。
(二)本會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單位應運用施政系統於管考週期(季報
      )次月十日前完成更新提報執行進度,秘書室研考科於該月十五日
      前完成審查並彙整陳核。
(三)執行進度之提報,由二以上單位共同主辦者,各主辦單位應於管考
      週期之次月五日前將執行進度資料傳送至指定綜合單位彙辦。
(四)執行進度之提報,區分主、協辦單位者,協辦單位應於管考週期之
      次月五日前將執行進度資料傳送主辦單位彙辦。
(五)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主辦單位應立即檢討,增列落後原因說明及
      提出具體因應對策。


七、各計畫執行單位應依作業計畫貫徹執行,秘書室研考科應確實掌握、
    管考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
    要點辦理管制計畫查證。


八、經核定管制之計畫,如因特殊原因,必須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時
    ,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者。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者。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者。
(二)申請撤銷管制: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者。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者。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者。
      4.併案或分案管制者。
(三)作業規定:
      1.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案件,各計畫主辦單位應在年度或計畫
        結束前三個月提出,逾期不得申請。
      2.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之幅度,除以原定當年工作事項為範圍外,應
        先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修正計畫後始得提出
        申請。
      3.申請調整作業計畫,院管制計畫應由秘書室研考科初審,並陳核
        後,於年度或計畫結束前二個月送請行政院核定;本會管制計畫
        ,由秘書室研考科審查並陳送核定。


九、各管制計畫於年度終了時,依下列規定辦理評核: 
(一)院管制計畫:於年度終了時,各計畫主辦單位應運用政府施政計畫
      管理資訊系統,於三月十日前完成自評作業,秘書室研考科於三月
      三十一日前完成初核並彙陳奉核後,以施政系統送行政院複核。
(二)本會管制計畫:於年度終了時,各計畫主辦單位應運用政府施政計
      畫管理資訊系統,於三月十日前完成自評作業,秘書室研考科於三
      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評核並彙整奉核定後,函復各受評單位。
      前項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評分標準,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
      畫評核要點規定辦理;本會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評核標準如附件。


十、年度中新增施政計畫項目,應依本規定辦理管制及評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