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提昇公文品質與增進發文作業時效措施
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一、簽之尾頁應預留 3 分之 1 以上空白,俾供各級核稿人員簽章及加註處
    理意見。


二、案件之會辦單位在 3(含)個以上者,應使用簽稿會核單。


三、使用公文系統辦稿時,請勿任意調整系統內所設定之行距、字距、字
    形大小與邊界,避免發文人員費時調回原設定格式。


四、公文批發後,請承辦人確實依規定,先行核校及清稿後再送繕發文;
    如為分繕之公文,需附分繕清單電子檔。


五、傳真或電子傳送之公文,發文對象除本會各單位、所有文教中心或所
    有駐外人員外,須於文稿正、副本欄列出所有受文者全銜;例如行政
    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不可簡稱為行政院研考會或研考會。另所有
    文件(含附件)均需有電子檔。


六、紙本發文之公文,除列出所有受文者全銜外,附件要備妥足夠份數並
    標示清楚,地址(除駐外館處、文教中心或駐外人員外)須在公文系
    統上輸入。


七、含有附件之公文,須於文稿「附件」欄位上標示附件之名稱及數量,
    不得以「如文」、「如附件」等字樣替代。


八、公文簽辦時,承辦人應緊靠於簽、稿最後 1行下方之裝訂線右側蓋職
    章,各級核稿人員依序由上而下,自左而右簽章。簽之尾頁空白約達
    2 分之1 時,同處室核稿人員以在同一欄位上簽章為原則,秘書室核
    稿人員及主任秘書在第二欄位上簽章(如範例 1);簽之尾頁空白約
    達 3分之 1時,同處室核稿人員無法在同一欄位上全部完成簽章,可
    在第二欄位上簽章,秘書室核稿人員及主任秘書在第三欄位上簽章(
    如範例 2)。上揭所列簽章位置為原則性規定,核稿人員加註意見時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