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之尾頁應預留 3 分之 1 以上空白,俾供各級核稿人員簽章及加註處
理意見。
二、案件之會辦單位在 3(含)個以上者,應使用簽稿會核單。
三、使用公文系統辦稿時,請勿任意調整系統內所設定之行距、字距、字
形大小與邊界,避免發文人員費時調回原設定格式。
四、公文批發後,請承辦人確實依規定,先行核校及清稿後再送繕發文;
如為分繕之公文,需附分繕清單電子檔。
五、傳真或電子傳送之公文,發文對象除本會各單位、所有文教中心或所
有駐外人員外,須於文稿正、副本欄列出所有受文者全銜;例如行政
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不可簡稱為行政院研考會或研考會。另所有
文件(含附件)均需有電子檔。
六、紙本發文之公文,除列出所有受文者全銜外,附件要備妥足夠份數並
標示清楚,地址(除駐外館處、文教中心或駐外人員外)須在公文系
統上輸入。
七、含有附件之公文,須於文稿「附件」欄位上標示附件之名稱及數量,
不得以「如文」、「如附件」等字樣替代。
八、公文簽辦時,承辦人應緊靠於簽、稿最後 1行下方之裝訂線右側蓋職
章,各級核稿人員依序由上而下,自左而右簽章。簽之尾頁空白約達
2 分之1 時,同處室核稿人員以在同一欄位上簽章為原則,秘書室核
稿人員及主任秘書在第二欄位上簽章(如範例 1);簽之尾頁空白約
達 3分之 1時,同處室核稿人員無法在同一欄位上全部完成簽章,可
在第二欄位上簽章,秘書室核稿人員及主任秘書在第三欄位上簽章(
如範例 2)。上揭所列簽章位置為原則性規定,核稿人員加註意見時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