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示關懷僑胞之德意,慰問其醫療、急
難及喪葬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海外僑胞回國定居或觀光、探親,遇有特殊急難情
形者。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僑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在預算範圍內依申
請發給慰問金:
(一) 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
(二) 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致經濟蒙受重大損失。
(三) 死亡。
四、本要點各項慰問金之申請人如下:
(一) 依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提出申請者,為僑胞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 依前點第三款規定提出申請者,為僑胞之法定繼承人;繼承人有數
人時,應由全體或委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向本會申請。
五、依本要點申請慰問金,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
(一) 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1.華僑身分證明文件 (如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出生證明、僑居證明、
父母國籍證明等證明文件之一) 。
2.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單據。
3.護照、入境證或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後退還。
(二) 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
1.華僑身分證明文件 (如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出生證明、僑居證明、
父母國籍證明等證明文件之一) 。
2.遭受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損失之證明文件。
3.護照、入境證或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後退還。
(三) 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者:
1.華僑身分證明文件 (如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出生證明、僑居證明、
父母國籍證明等證明文件之一) 。
2.死亡證明書。
3.護照、入境證或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後退還。
4.申請人與僑胞本人之法定繼承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由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
申請所檢附文件為外文者,除英文外,應附中文譯本。
六、本要點慰問金之發給標準如下:
(一) 屬第三點第一款者:自付醫療費用新臺幣 (以下同) 十萬元以下者
,發給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慰問金,但不逾自付醫療費用之額度
;自付醫療費用十萬元以上者,發給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慰問金
。
(二) 屬第三點第二款者:發給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慰問金。
(三) 屬第三點第三款者:發給一萬元慰問金。
七、申請人之申請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或重複者,本會應撤銷其許可及追
回慰問金;並得於發現後之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
前項撤銷許可及追回慰問金之規定,本會應於許可時列為附款。
八、本要點慰問金之發給,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之申請,每一僑胞以一次為
原則;遇有特殊情形,本會得視個案專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