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鼓勵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一、為鼓勵研究發展,對業務研提具體革新作法,依「行政院所屬各級行
    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各處室應就主掌業務,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相機提出
    研究計畫,充實僑務施政功能。
    研究方式分為二種:
(一)具有政策性者,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規
      定,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辦理研究。
(二)有關各處室業務者,於每年十月底前自行提出研究主題,經核定列
      入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後,於次年七月底前提出研究報告。


三、評審委員:
    自行研究報告提出後,委由評審委員審查,評審得委請會外專家學者
    或由本會相關人員擔任,審查費依規定致送。

 
四、評審方式:
    每一研究報告應視需要由一位或分別由多位評審委員審查,並依評審
    表(格式如附表)評定分數及審查意見後,由秘書室研考科彙整簽報
    委員長核定。


五、研究報告以一百分為滿分,評分項目如下,比重各佔總分之百分之二
    十五:
(一)研究方法。
(二)結構及文字。
(三)研究結論。
(四)建議意見。


六、研究報告獎勵:
(一)優等獎(九十分以上):頒發獎狀一幀及獎金新臺幣四萬元。
(二)甲等獎(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頒發獎狀一幀及獎金新臺
      幣三萬元。
(三)乙等獎(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頒發獎狀一幀及獎金新臺
      幣二萬元。


七、給獎對象:
    以研究報告為單位,集體研究者獎勵集體,個人研究者獎勵個人。


八、本會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於下列各款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效
    者,得以個案簽報委員長,在年度結束前予以獎勵:
(一)對於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本會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對於本會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本會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五)對本會一般業務以建議方式提出改進意見。


九、前點所稱之獎勵如下:
(一)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發給五千元以內之獎金。
(二)薦送進修或公開表揚。
(三)作為個人考績項目之依據。


十、經費:
(一)各處室政策性專案研究及自行研究,均應於前一年度撰擬計畫並編
      列預算,於報院核准後再各別編列在各處室施政計畫內執行。
(二)依本要點規定所需經費在本會相關業務經費或行政管理經費項下支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