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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獎勵要點
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捐獻,指對於勞軍、救災、慈善、文化教育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捐贈。

三、獎勵方式如下:
(一)頒給獎狀。
(二)頒給獎牌:分金質及銀質二種。
(三)頒給匾額。
(四)呈請總統褒揚。

四、華僑捐獻用於國內或國外地區僑社相關之公益用途者,以新臺幣為單
    位,依下列標準分別獎勵;以新臺幣以外之貨幣或金錢以外之物品為
    捐獻,其價值依第五點規定折算後符合標準者,亦同。
(一)一次捐獻總額在十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者,由本會委員長頒給獎
      狀。
(二)一次捐獻總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由本會委員長頒給
      銀質獎牌。
(三)一次捐獻總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者,由本會委員長頒給
      金質獎牌。
(四)一次捐獻總額在三百萬元以上者,由本會委員長頒給匾額。
(五)一次捐獻總額在一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且符合報請行政
      院院長題匾條件者,本會得報請行政院院長核頒匾額。
(六)一次捐獻總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或累計達一億元以上,且合於褒揚條
      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者,得陳報行政院審核後,呈請總統核頒匾
      額或核予褒揚。
    同時符合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或第四款及第六款一次捐獻總額獎勵
    規定者,分別依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辦理,不另重複授獎。

五、在國外為捐獻者,其獎勵須經駐外單位提報本會審核。
    以新臺幣以外之貨幣或金錢以外之物品為捐獻者,依下列規定折算其
    新臺幣價值:
(一)在國外捐獻者,由駐外單位依捐獻時之匯率及當地市價折算。
(二)在國內捐獻者,由本會依捐獻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
      率及本地市價折算。

六、以募款所得捐獻,其捐獻金額達第四點各款規定標準數額五倍以上者
    ,得比照同點各款規定另行核給獎勵。

七、中央或地方機關收轉華僑之捐獻並函轉其相關資料予本會者,依第四
    點及第六點等規定審核授獎。

八、本要點於華僑組織成立之法人及團體捐獻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