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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照顧海外回國就學僑生,慰問其醫療
    、急難及喪葬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來臺就學之在學僑
    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來臺就學之在校學生,準用本
    要點之規定。


三、僑生在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在預算範圍內依申請發給
    慰問金:
(一)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
(二)因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或因家遭變故,造成經濟之重大
      負擔。
(三)死亡。


四、本要點各項慰問金之申請人如下:
(一)依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提出申請者,為僑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
(二)依前點第三款規定提出申請者,為僑生之法定繼承人或就讀學校;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全體或委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向本會申請。


五、依本要點申請慰問金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
    校核轉本會審核後發給:
(一)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及醫療費
      用單據。
(二)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遭受災害損失或家遭變故之證
      明文件。
(三)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
    所檢附文件為外文者,除英文外,應附中文譯本。


六、本要點慰問金之發給標準如下:
(一)屬第三點第一款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自
      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但不逾自付醫療費用之額度。
(二)屬第三點第二款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三)屬第三點第三款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萬元。


七、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之申請,每一僑生發給慰問金以一次為原則。


八、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或重複申請者,本會應撤銷其許可及追回
    慰問金;並得於發現後之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
    前項撤銷許可及追回慰問金之規定,本會應於許可時列為附款。


九、本要點慰問金之發給遇有特殊情形,本會得視個案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