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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學行優良在學僑生,特訂定本要
        點。


二、在學僑生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學行優良獎學金
(一)就讀大專院校二年級以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其上一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八十分)
            以上。但碩、博士班研究生不得申請。
(二)就讀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二年級以上,其上一學年學業總平均
            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之處分。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來臺升讀國內大專院校之在學香港、
            澳門學生,符合前項第一款資格者,亦得申請。


三、申請學生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
         檢附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單及相關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各校應對前項申請文件詳加審查,並於完成審查作業後排定及造具符
         合規定學生之核獎建議序次名冊函送本會。
         相關審查資料,應留校五年以供備查。


四、獎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會訂定。遇有申請人數超過本會訂定之名額
        時,於名額限度內,由本會依各校造送名冊之序次核給。


五、獎學金核定名單由本會函各就讀學校公告,並由學校適時頒發。


六、依本要點獎勵之學生,如經查其資料有偽造不實者,本會除公告註銷
        其資格並追繳已發之獎學金外,必要時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