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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海外僑民學校教師獎勵要點
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海外僑民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僑
    校教師)長期從事僑民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僑校教師任教年資達十年以上,且任教學校具備下列條件者,得依本
    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一)認同中華民國並支持中華民國政府僑務政策。
(二)依僑民學校聯繫輔助要點經本會備查之學校,或雖非備查學校但與
      本會及當地駐外館處或駐外僑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駐外館處)保
      持密切聯繫。
(三)使用本會、其他中華民國國內出版之教材或符合我國對外華語教學
      政策之教材。但僑教環境特殊,且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申請獎勵之僑校教師,以教授華語、臺語、客語及粵語等課程為原則
    ,教授其他科目者,其教學語言以華語、臺語、客語及粵語為限。


三、獎勵依下列方式分別辦理:
(一)現職僑校教師
      1.任教年資屆滿十年者,頒發獎狀一紙及獎金美金一百元。
      2.任教年資屆滿二十年者,頒發銀質僑教榮譽章一枚,附證書一紙及
        獎金美金一百五十元。
      3.任教年資屆滿三十年者,頒發金質僑教榮譽章一枚,附證書一紙及
        獎金美金二百元。
      4.任教年資屆滿四十年者,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美金三百元。
      5.任教年資屆滿五十年者,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美金四百元。
(二)退休僑校教師
      1.任教年資屆滿十五年未達二十年退休者,頒發銀質僑教榮譽章一枚
        ,附證書一紙及獎金美金一百元。
      2.任教年資屆滿二十五年未達三十年退休者,頒發金質僑教榮譽章一
        枚,附證書一紙及獎金美金一百五十元。
      3.任教年資屆滿三十五年未達四十年退休者,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美
        金二百五十元。
      4.任教年資屆滿四十五年未達五十年退休者,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美
        金三百五十元。
    前項第二款之退休僑校教師, 以申請獎勵之前一年度年滿五十五歲以
    上退休者為限。


四、僑校教師之任教年資,應計算至申請獎勵之前一年十二月止,其基準
    如下:
(一)自到職月起算,任教期間如有中斷,其中斷期間應予扣除。
(二)曾在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學校任教者,其年資得合
      併計算。
(三)非擔任教學工作之年資不予採計。


五、僑校教師申請獎勵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及附件二),附貼二年內二吋正面半身近
      照一張,並檢具任教年資證明(書明任教起訖年、月)。
(二)退休僑教教師另需檢附未於各僑校任教之退休聲明書(如附件三)
      。
(三)經任教或退休學校核可推薦。
(四)於每年二月底前送請當地駐外館處初審並簽註意見後,於四月三十
      日前轉本會核辦。


六、本會應組成審查委員會就前點申請案進行複審,並就具疑義之申請案
    進行審議;複審及審議結果,應提報委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七、經本會審定之受獎僑校教師,所獲獎狀、僑教榮譽章(含證書)及獎
    座由本會統一寄送及撥付獎金予駐外館處,並於當年教師節前後由駐
    外館處擇適當時機於公開場合頒發獎項,以資表揚。


八、受獎僑校教師應填具領據(如附件四),經駐外館處或華僑文教服務
    中心併同表揚活動相關資料,彙送本會備查及辦理核銷作業。


九、僑校教師獎勵申請表如附件,另獎狀、僑教榮譽章、證書及獎座式樣
    ,由本會另定之。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