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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各大學院校開設僑務課程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各大學院校從事僑務之教學與研
    究,並促進大學院校學生對僑務之認識,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經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學院校(含研究所),開設以本會公布建議
    之研究主題為主軸之僑務一般課程或專題講座課程,且授課教師符合
    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補助:
    1.曾出版與開設課程有關之專書(不包括主編或翻譯著作)。
    2.曾在重要學術刊物發表相關論文。
    3.曾從事與教授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
    前項建議研究主題,由本會於申請期間開始前通函各公私立大學院校
    。

三、補助方式:
(一)一般課程:補助鐘點費。鐘點費依公立大學院校教師鐘點費編列,
      每週以二至三小時,一學期以實際教學週數之方式核算,並以受補
      助教師簽收之領據核銷。但如已支領校方發給之鐘點費者,補助金
      額減半發給。
(二)專題講座課程:單一學期以申請補助二場次專題講座為限。項目如
      下:
      1.演講費:每場次新臺幣三千元,以演講者簽收之領據核銷。
      2.主持費:以親自到場主持者為限,每場次新臺幣一千元,以主持
        人簽收之領據核銷。單一場次講座與主持人若為同人,不得兼領
        主持費。
      3.交通費:須檢具鐵公路車票,如搭乘國內飛機或高鐵者,應檢附
        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核實報銷。

四、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每年四月一日至三十日。
(二)申請方式:檢具下一個學年度(一學期或一學年)之課程計畫及第
      二點所列授課教師之專書、論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以及授課鐘點費
      說明書、授課簡介授權使用同意書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

五、本會得就申請案審查之。

六、經費請撥:
(一)請撥時程:上、下學期均應於各該學期課程結束之當月月底前完成
      。
(二)請撥方式:
      1.經核定補助之一般課程,由受補助學校檢附收據、收支清單、原
        始憑證及授課暨研究報告書一份(含著作權授權書,報告重點包
        括授課情形、課程相關主題研究成果、課程之僑務分析及建議等
        )函送本會辦理。
      2.經核定補助之專題講座課程,由受補助學校檢附收據、收支清單
        及原始憑證函送本會辦理。
(三)前款所檢附之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辦理補助
      經費結報時,收支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本會同意由受補助學校留存原始憑證者,得憑領據結報,並由本會
      建立控管及審核機制,作成相關紀錄,定期通知審計部。
(五)前款留存受補助學校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會轉請審計部同意,如遇有提前銷
      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會
      轉請審計部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學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受補助學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學校若因故未能開設經核定補助之課程,應於開學後二週內
      以書面告知本會撤銷補助。
(二)經核定補助之課程計畫(包括課程名稱、課程內容、授課期間及授
      課教師等),非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
      者,應以書面事先徵得本會同意。
(三)經核定補助之課程,如違反前二款規定,或經本會發現有成效不佳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會除將要求受補助
      學校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
      年。
(四)受補助學校如同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本案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函知本會。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依本作業要點核予補助之案件,除經本會認定其性質屬定額(期)
      補助或年度行政經費補助外,受補助學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依
      所列基準計算應繳回之補助款差額或餘額:
      1.受補助學校經費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之案件,其實際支出經
        費較原預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新臺
        幣十五萬元以上者,需按原核定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
        預估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繳回與原核定補助款之
        差額。
      2.受補助學校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補助比
        例計算後繳回。
(六)學校就經核定獎助之課程,應取得授課教師同意無償提供課程簡介
      資料並授權本會得於網路公開傳輸之權利。
(七)本會得視課程主題領域邀請授課教師蒞會就課程內容作專題報告或
      演講。
(八)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其他本作業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