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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
一、本要點依據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處務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
    之。

二、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以下簡稱本社)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僑務新聞採訪攝影、數位即時新聞報導、報刊編輯發行及新
      聞剪報應用事項。
(二)廣播電視節目製播、網路電視營運、視聽影音資料剪輯及新聞聯繫
      發布事項。
(三)海外新聞稿源資訊供應、節慶資料文宣及海外華文傳媒聯繫服務事
      項。
    本社分二組,分別掌理前項所列事項。

三、本社置社長一人,承本會委員長之命綜理社務,置副社長一人,襄助
    社長綜理本社業務;另置組長二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各組人員視業
    務需要配置之。

四、本社所置人員,由本會在法定員額內派充,並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之規定聘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