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僑務委員會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僑務委員會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僑務委員會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僑務委員會(62)台僑參字第 6342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原名稱:僑民教育函授學校規程)
5.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二日僑務委員會(72)台僑參字第 20918 號令
修正正發布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僑務委員會(91)僑法字第 0913000153-
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5、7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僑務委員會僑法字第 092301850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7 條條文;並刪除第 8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1011001222號令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