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僑務委員會核定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核定修正
3.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 0900018036 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 6 點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 0943007361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海外回國就
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補助要點)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 09530435001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305001521號
令修正第五、八、九、十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