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頂尖及傑出僑生來臺就讀大學校
院學士學位,依據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院臺外字第一一一
○○二四一一○號函核定之「112至115年度社會發展中長程個案計畫
—擴大培育及留用僑生」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符合「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來臺就讀學士學位之僑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大學校院。
2.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3.在臺就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及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含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期間或於畢業後在國內升讀大學校院。
4.在臺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
招收之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5.曾被撤銷本獎學金。
6.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所設置之學雜費補助、減
免或獎助學金;但不包括由就讀學校所提供受獎生之學雜費補助、
減免或獎助學金。
三、獎學金金額:
(一)頂尖僑生獎學金:每學年計新臺幣(下同)二十六萬元,四年共計
一百零四萬元。
(二)傑出僑生獎學金:每學年計十萬元,四年共計四十萬元。
四、獎學金受獎期限:
(一)獎學金最長受獎期限為四年。
(二)自當學年度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因故休學者,廢止受獎資格並停止發給獎學金。其於休學學年已領
取之獎學金,分別依其休學前之在學期間,於未達二分之一者,應
全部繳回;二分之一以上未達四分之三者,應繳回半數;四分之三
以上者,無須繳回。
(四)受獎生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受
獎資格,不得保留。
(五)受獎生經擬轉出及轉入學校核准轉學時,原就讀學校應敘明受獎生
受獎類別、受獎起訖年月及轉出年月,函知受獎生及其轉入學校。
轉入學校應敘明同意受獎生轉入年月,函復受獎生及其轉出學校。
轉出及轉入學校函件均應副知本會、相關駐外館處或本會指定單位
。
五、申請人應依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或本會指定單位所指定期限內繳交下
列文件,申請表件應齊全,所提供之申請表件均不予退還:
(一)獎學金申請表。
(二)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影本。
(三)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其以中、英文以外之語文製作者,應
加附中文譯本。影本及譯本並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或經本會海外文教
服務中心或本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核驗。
(四)校長、教師或導師推薦信二封,並經推薦人密封後親簽。
(五)自傳(含讀書計畫)。
(六)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公告之簡章及遴選規定所訂之文件。
申請人應向僑居地之駐外館處或本會指定單位擇一申請,重複申請者
,均不予受理。
六、本會提供獎學金配額,一百十二學年度本會依年度預算規模,於一百
十一年十二月至一百十二年一月前將獎學金名額分配表及簡章範本函
知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及本會指定單位辦理;一百十三學年度至一百
十五學年度,由本會分別於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四年之十月底前函知
簡章範本。
七、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與本會指定單位及其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由本會委託我國駐外館處或指定單位依本要點訂定申請簡章及遴選
規定,與當地政府、學校、文教機構、保薦單位合作受理本獎學金
申請及遴選作業或自行辦理,一百十二學年度獎學金應於一百十二
年一月底前公告辦理本獎學金之中文簡章(包括甄選條件、名額、
方式及時程等資訊),一百十三學年度至一百十五學年度獎學金自
一百十二年起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辦理前述事項。
(二)我國駐外館處或指定單位於前款簡章及遴選規定公告後,應備文檢
附中文簡章及其電子檔資料各一份,送本會備查。
(三)原則上以於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五年之每年一月至三月為受理報名
期間。但實際受理申請期間依僑居地駐外館處或本會指定單位公告
簡章為主。
八、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及本會指定單位遴選受獎生原則如下︰
(一)應考量申請人能配合國家建設,為其本國及我國所用之人才,以促
進產業、經濟、教育等各方面發展。
(二)申請人在申請期限前,其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全部在校學
業總平均成績,頂尖獎學金以八十八分為低標或在全班百分之五以
內,傑出獎學金以八十五分為低標或在全班百分之十以內,且操行
總平均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
(三)為因應各國學制及成績評量方式不同,由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及本
會指定單位依前款規定提報學業總平均成績換算標準送本會備查;
如無操行成績,應依其他多元表現評估認定。
(四)於審核時,應採取面試或視訊方式辦理口試,以瞭解申請人本人狀
況、應對進退禮貌及品行道德。
(五)應優先甄選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獲得中級以上測驗證書
之申請人。
九、審核通知規定如下:
(一)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及本會指定單位經書面審查與口試後,遴選正
、備取受獎候選人,於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五年之每年四月中旬前
,將審核結果送本會核定。
(二)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及本會指定單位一百十二學年度獎學金應於一
百十二年七月底前將本會核定受獎公函轉致受獎生,一百十三學年
至一百十五學年獎學金,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於每年六月底前辦理前
述事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受獎生資格:
1.未獲大學校院入學許可。
2.未獲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3.獲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四)正取受獎生應提具我國大學校院入學許可影本送受理申請之駐外館
處或本會指定單位,於受理單位指定期限內未交件者,視為放棄受
獎資格,並由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及本會指定單位自備取受獎候選
人中依序辦理遞補作業,遞補結果送本會備查。
十、獎學金初領作業及續領資格、申請審核作業如下:
(一)受獎生第一學年初領者,應於第一學年註冊後向學校繳交本會核定
受獎公函等受獎影本證明文件。
(二)續領資格
1.符合前點之受獎生在學期間每學期修習九學分以上,頂尖獎學金獲
獎者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為A 或八十五分以上,且操行總平均成績
達八十分(或相同等第)以上;傑出獎學金獲獎者學年學業總平均
成績為A-或八十分以上,且操行總平均成績達八十分(或相同等第
)以上;如於在學期間成為交換生,於交換期間所修習之國外學分
及成績應先經由國內就讀學校採認。
2.前一學年成績未達前目基準者,不得申請。但以後學年成績再達前
目基準者,得再申請。
(三)第二學年以後,受獎生應檢具符合前款規定之成績單向就讀學校申
請續領;學校應辦理受獎生續領受獎資格審核,填送續領審核結果
送本會備查後通知受獎生,並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獎學金請款作業
。
十一、經費請款及結報
(一)學校應辦理前點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文件初核,經審查符合規定
後,於各該學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送受獎生名冊報本會備查並請撥獎
學金,由本會將該學年獎學金一次撥付學校。
(二)學校應於各該學年十二月十日前檢送收據或領據,及檢附受獎生領
據或印領清冊或可資證明撥入受獎生金融帳戶之支出憑證報本會結
報。
(三)如有受獎生經廢止或撤銷受獎資格時,相關結餘款併同繳回。
十二、受獎生經查申請文件有偽造、不實情事或退學者,由本會撤銷其資
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