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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法規名稱(Title): |
僑務委員會榮譽職人員遴聘要點英 |
| 公發布日(Date): |
114.01.07 |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遴聘榮譽職人員,協助推動海外僑民
社群事務與僑民服務事項以促進僑民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榮譽職人員,指僑務諮詢委員、僑務顧問及僑務促進委員
。
三、本會得就海外各地人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遴聘為僑務諮詢委員:
(一)曾任僑務委員。
(二)熟諳僑民社群事務,並具崇高聲望。
(三)長期投入並支持僑民服務事項,服務成果卓越。
(四)熱心僑居地社會公益,貢獻卓著。
四、本會得就海外各地人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遴聘為僑務顧問:
(一)於僑民社群事務,有特殊表現
(二)於專業領域有特殊表現且長期參與僑民服務事項。
(三)僑民文教或僑生教育,有特殊表現。
(四)致力於僑居地社會公益,有特殊表現。
五、本會得就海外各地人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遴聘為僑務促進委員:
(一)於僑民社群事務,有具體貢獻。
(二)於專業領域有具體成就且熱心參與僑民服務事項。
(三)對僑民文教或僑生教育,有具體貢獻。
(四)協助推展僑居地社會公益,有具體貢獻。
六、榮譽職人員除由本會遴選外,並得由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之機構遴薦人選,送本會審議後報請委員長
聘任。
七、榮譽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任一次為原則。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遴聘之榮譽職人員
,其任期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八、榮譽職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頒發獎狀或獎章予以獎勵:
(一)對僑民社群事務與僑民服務事項能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具成效。
(二)對維繫僑民社群團結和諧有具體貢獻或特殊成就。
(三)對促進僑民福祉有具體貢獻或特殊成就。
(四)在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或熱心僑民服務有具體貢獻。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本會榮譽職人員: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三)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
前項各款情形,於遴聘後知悉或發生,本會得解聘該榮譽職人員。
十、榮譽職人員遷離原所代表之僑區者,本會得予解聘或改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