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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之計算
公發布日(Date) 096.06.26
法規內文(Content)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在
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係以申請人在國外居住累計滿一四六○日為準,
且其「入境」及「出境」當日均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