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cation:
- News
- Content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暨僑務榮譽職人員須知英 |
公發布日(Date): |
107.10.18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為使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僑務委員暨僑務諮詢委員、僑務顧
問及僑務促進委員等僑務榮譽職人員,推動僑務工作有所依循,特訂
定本須知。
二、僑務委員暨僑務榮譽職人員任務如下:
(一)僑務委員
1.提供有關國是及僑務政策之建議。
2.推展僑民團體聯繫、文教、經濟等。
3.反映僑情及輔導僑務。
4.推展國民外交。
5.參加每年本會所舉辦之僑務委員會議。
6.其他本會託辦之事項。
(二)僑務諮詢委員
1.提供有關國是及僑務政策之諮詢。
2.提供有關僑民團體聯繫、文教、經濟等之諮詢。
3.提供當地僑情及僑務之諮詢。
4.協助推展國民外交。
5.其他本會託辦之諮詢事項。
(三)僑務顧問
1.提供有關僑務工作之建言。
2.反映僑情。
3.協助推展國民外交。
4.其他本會託辦之事項。
(四)僑務促進委員
1.促進所屬僑區之僑務推動事宜。
2.協助推展國民外交。
3.其他本會託辦之事項。
三、僑務委員暨僑務榮譽職人員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三)於國內外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
(四)受邀參加中國大陸官方或傾中社團主辦之統戰活動。
四、僑務委員未遵守前點之規定,本會得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令免。
五、僑務榮譽職人員未遵守第三點之規定,本會得解聘該榮譽職人員。
六、本須知併同僑務委員或僑務榮譽職人員聘書發送,俾供推展僑務工作
之依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