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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eas Community Affairs Council,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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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僑民學校聯繫輔助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07.05.16
法規內文(Content)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秉持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
    精神,為聯繫僑民學校,輔助僑民辦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僑居國外國民依當地國法令籌款自辦,並採用本國
    語文教學之學校或語文班(以下簡稱僑民學校)。

三、僑民學校凡認同我政府者,得於設立後檢送「僑民學校現況表」(詳
    附件)、章程或學校其他相關組織規定、校長簡歷及學校課程表等資
    料,由當地駐外館處或海外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函轉本會
    申請備查。組織變更或停辦時,亦同。

四、僑民學校依前點規定備查者,本會得視年度經費預算,提供下列輔助
    措施:
(一)供應教材。
(二)補助經費。
(三)提供僑教資源艱困地區教師生活補助或教學津貼。
(四)辦理在職教師師資培訓。
(五)獎勵資深現職校長及教師。

五、僑民學校向本會申請輔助,應報請駐外館處或中心核轉本會。
    本會得請駐外館處或中心聯繫僑民學校,並將其運作情形及對僑教意
    見反映等相關資料轉報本會,俾作為輔助之參考。

六、本會供應僑校教材,依本會教材及經費補助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以
    供應學生每人每學期一冊華語文教材為原則。

七、本會補助僑校經費,依本會教材及經費補助申請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並以下列項目為經費補助範圍:
(一)辦理文教活動。
(二)興建或修繕校舍。
(三)充實教材教具或教學相關設備。
(四)其他因應辦學所需之特殊情形。

八、本會提供僑教資源艱困地區僑民學校教師生活補助或教學津貼,依本
    會補助自聘教師經費要點或補助僑(華)生返回僑居地僑民學校任教
    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會獎勵僑民學校任教達一定年屆之現職校長及教師,依本會教師獎
    勵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依據教育部訂定之「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立案之學校,其
    申請輔助案件應先向權責主管機關提出,本會得於必要時酌情提供配
    合輔助。
Data Source:Overseas Community Affairs Council,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