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Support JavaScript

Overseas Community Affairs Council,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Print Time:113.04.25 08:51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公發布日(Date) 100.11.14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僑務行政及輔導華僑事業事務,特設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僑民教育與經濟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二、僑團、僑社、僑生與海外華裔青年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三、僑民權益之維護及身分證明之核發。
四、僑務資訊之蒐集及僑情之報導。
五、其他有關僑務工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長一人,特任;副委員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
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6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Data Source:Overseas Community Affairs Council,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