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26 00: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僑綜證字第1150700262號 令
法規體系: 僑民證照服務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僑務委員會受理申請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每份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
五十元。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