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秉持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
精神,為聯繫僑民學校,輔助僑民辦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僑居國外國民依當地國法令籌款自辦,並採用本國
語文教學之學校或語文班(以下簡稱僑民學校)。
三、僑民學校凡認同我政府者,得於設立後檢送「僑民學校現況表」(詳
附件)、章程或學校其他相關組織規定、校長簡歷及學校課程表等資
料,由當地駐外館處或海外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函轉本會
申請備查。組織變更或停辦時,亦同。
四、僑民學校依前點規定備查者,本會得視年度經費預算,提供下列輔助
措施:
(一)供應教材。
(二)補助經費。
(三)提供僑教資源艱困地區教師生活補助或教學津貼。
(四)辦理在職教師師資培訓。
(五)獎勵資深現職校長及教師。
五、僑民學校向本會申請輔助,應報請駐外館處或中心核轉本會。
本會得請駐外館處或中心聯繫僑民學校,並將其運作情形及對僑教意
見反映等相關資料轉報本會,俾作為輔助之參考。
六、本會供應僑校教材,依本會教材及經費補助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以
供應學生每人每學期一冊華語文教材為原則。
七、本會補助僑校經費,依本會教材及經費補助申請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並以下列項目為經費補助範圍:
(一)辦理文教活動。
(二)興建或修繕校舍。
(三)充實教材教具或教學相關設備。
(四)其他因應辦學所需之特殊情形。
八、本會提供僑教資源艱困地區僑民學校教師生活補助或教學津貼,依本
會補助自聘教師經費要點或補助僑(華)生返回僑居地僑民學校任教
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會獎勵僑民學校任教達一定年屆之現職校長及教師,依本會教師獎
勵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依據教育部訂定之「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立案之學校,其
申請輔助案件應先向權責主管機關提出,本會得於必要時酌情提供配
合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