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民間研製華語文教材,充實
僑教資源,拓展臺灣華語文國際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鼓勵研製之華語文教材,除應符合我國對外華語教學政策外,
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教材以正體字編印為主。但必要時得加註簡體字。
(二)拼音部分以注音符號為主,涉及採用羅馬拼音者,以採用漢語
拼音為原則。
三、申請補助教材類別如下:
(一)平面教材。
(二)數位化教材:包含多媒體光碟及網際網路教材(須能在非中文
視窗環境使用,或是在非中文視窗下加掛中文系統執行)。
(三)視聽媒體教材。
(四)其他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教材。
前項第一款之教材以適宜數位化重製並能置放於本會網站者為佳。
四、申請者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辦理商業登記之國內公司、行號或出版社。
(二)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國內各公、私立學校、社教機構、法人團體
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於國內大專院校或專業文教機構任職,並具有華語文教學專長
之人士。
五、申請者應備妥下列書表資料一式三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申請者之登記或立案證明影本;如屬自然人,應附身分證明及
學經歷背景資料。
(三)企劃書(含摘要表-附件二)。
(四)切結書(附件三)。
(五)曾公開發行之出版品(無則免附)。
(六)授權同意書(附件四)。
申請者所送之各項書表及相關資料,無論本會是否准予補助,均不予
退還。
六、申請案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審查資格及所送各項書表等相關資料是否齊備。
(二)複審:初審通過者,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
複審,並得通知申請者至本會現場展示或說明申請補助之教材。
七、依本要點接受補助之申請案,其授權事項如下:
(一)接受補助之成品,受補助者應授權本會於約定範圍內,得無償
重製、改作及不限方式利用,或以優惠價格購買,或由受補助
人免費提供一定數量,供本會推廣利用。
(二)至其他著作財產權及授權事項,由本會與申請者於訂約時併約
定之。
八、補助原則及考核事項如下:
(一)本會依據專家學者意見所評估該專案總經費採部分補助,並以
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基於僑教發展特殊需要,
得依個案情況提高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
(二)同一申請者之同一類別教材,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三)有關本會撥款方式、期程及與受補助者間之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另以契約或協議約定之。
(四)本會得隨時瞭解受補助者執行情形,受補助者應配合提出具體
之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受補助者未依本會審核通過之企劃書
內容辦理結案或執行成效不彰,或有未經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申
請而逕予展延等情形,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減少或撤銷其補助。
九、受補助者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者若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本會應撤銷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
,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
上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三)受補助者須保證所研製之教材(軟體)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或其他權利;如經發現有侵權情事並查證屬實者,受補助者除
應自負其責及賠償本會所受損害外,本會並得撤銷補助,同時
追繳已發之款項。
(四)受補助者須依據本會核定之企劃書內容確實執行,不得任意更
改或終止。如有任何變更或因故延期者,除事前以書面通知本
會審核同意者外,本會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已發之款項;至終
止執行企劃書內容者,亦應以書面通知本會,並繳回已發之款
項。
(五)受補助者如有將本會補助款移作集資、保證或其他非關補助事
項範圍之用之情形,本會得撤銷補助,追繳已發之款項,並得
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助申請一至五年。
十、依本要點接受補助之申請案經費核銷原則如下:
(一)受補助者應檢附本會抬頭領據正本,併同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
始憑證、經費收支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接受補助之成品三份辦理核銷。
(二)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會並將
撤銷補助及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一、有關其他母語教材補助,得參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