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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美國地區中文學校華語文教師進修教育學分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僑二教字第10030435341號 令
法規體系: 僑民文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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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目的: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美國地區現職中文學
    校華語文教師,及非現職華語文教師,惟未來有志進入主流學校任教
    者,修習美國大學教育學分,俾取得主流學校華語文教師資格,爭取
    進入美國主流學校任教之機會,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本會。


三、協辦單位: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


四、受理單位:駐美國各館處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駐外單位)
    。


五、補助對象:
(一)經全美中文學校聯合總會或美國各地區中文學校聯合會推薦之所屬
      中文學校現職華語文教師,以正體字教授課程,於本計畫實施期間
      修習完成美國大學教育學分課程者。
(二)其他非屬全美中文學校聯合總會或美國各地區中文學校聯合會所屬
      中文學校之華語文教師及非現職華語文教師,惟有志進入主流學校
      教授華語文,經由全美中文學校聯合總會或美國各地區中文學校聯
      合會推薦,且於本計畫實施期間修習完成美國大學教育學分課程者
      。


六、補助金額:
(一)完成修習教育學分課程者,每人補助美金二千元。
(二)完成修習教育學分課程,並已依前款規定申請補助在案者,倘於計
      畫實施期間內再取得教師執照,可另申請補助美金一千元。
(三)於計畫實施期間完成修習教育學分課程並取得教師執照者,可申請
      補助美金三千元。
    依前項各款規定申請之總補助金額至多以美金三千元為上限,且不得
    超過實際總支出費用。


七、補助名額:本計畫採隨到隨審制,補助名額以一百名為原則,並依申
    請先後順序辦理;超過人數部分,本會得視預算編列情形,另專案辦
    理。


八、計畫實施期間:受理申請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九、申請及撥款:申請補助者應填具「僑務委員會補助美國地區中文學校
    華語文教師進修教育學分申請表」(如附件一),並依申請金額分別
    檢附下列證明文件,送經駐外單位核轉本會辦理審核及撥款:
(一)申請美金二千元者:
   (1)任職全美中文學校聯合總會或美國各地區中文學校聯合會所屬中
        文學校相關證明文件(非所屬中文學校之華語文教師免附)及推
        薦表(如附件二)。
   (2)修習教育學分課程之相關結業證明影本。
   (3)修習教育學分課程之繳費證明影本。
   (3)完成進修教育學分未來規劃書(如附件三)。
(二)申請美金三千元者:
   (1)任職全美中文學校聯合總會或美國各地區中文學校聯合會所屬中
        文學校相關證明文件(非所屬中文學校之華語文教師免附)及推
        薦表(如附件二)。
   (2)修習教育學分課程之相關結業證明影本。
   (3)修習教育學分課程之繳費證明影本。
   (4)完成進修教育學分未來規劃書(如附件三)。
   (5)各州教師執照影本。
   (6)取得教師執照之相關支出單據影本。
(三)申請美金一千元者:
   (1)各州教師執照影本。
   (2)修習教育學分課程之繳費證明影本。
   (3)取得教師執照之相關支出單據影本。


十、核銷:獲補助者應依部分補助或全額補助之經費核銷規定,檢附相關
    單據送經駐外單位核轉本會辦理:
(一)部分補助者:本會抬頭領據正本。
(二)全額補助者:「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會計報告」及修習教育學分課程
      之繳費證明正本,如取得教師執照者,併檢附取得執照之相關單據
      正本。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