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7: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鼓勵僑民學校聘用畢業僑生擔任教師經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僑教學字第1110202531號 令
法規體系: 僑民文教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紓解僑民學校(以下簡稱僑校)師資
    短缺問題,鼓勵僑校聘用來臺升學之畢業僑生於其僑居地僑校任教,
    由本會酌予經費補助,以推展僑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泰國、緬甸僑校聘用其簡易師範班之畢業生(以下簡稱簡易師範班畢
    業生)擔任教師,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前點所稱僑校,指曾向本會立案或已依「僑民學校聯繫輔助要點」向
    本會申請備查之僑校。
    僑校申請補助,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支持配合本會僑教政策,並與本會經常保持聯繫者。
(二)有適當校舍,且屬非營利組織者。
(三)使用國內或本會教材,並以正體字教學者。
(四)所聘教師須為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升學畢業於中華民國
      公私立大專院校之畢業僑生,或泰國、緬甸簡易師範班之畢業生。
(五)所聘教師以教授華語文課程為主,或以華語文教授其他科目。
(六)所聘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在十五小時以上。但兼任行政工作者,其授
      課時數得予酌減。

三、本會審查僑校申請聘用教師經費補助,依僑校協助推動僑教政策與配
    合辦理相關文教活動及僑(華)生來臺升學等情形進行綜合評核,並
    以評核結果作為本會補助依據。

四、僑校申請聘用教師經費補助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文件經
    轄管之駐外館處(以下簡稱駐處)核轉本會辦理審查下年度經費補助
    作業;每次經費補助期間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原則,但以本會核定
    結果為準:
(一)僑務委員會鼓勵僑民學校聘用畢業僑生擔任教師經費補助申請表(
      附件一)。
(二)僑民學校現況表(附件二)。
(三)中華民國公私立大專院校畢業證書影本或泰國、緬甸簡易師範班畢
      業證書影本及所聘教師履歷資料等。
(四)僑校聘書影本。
(五)僑務委員會鼓勵僑民學校聘用畢業僑生擔任教師評核表(附件三)
      。

五、補助額度、請領方式及核銷:
(一)本會依當地物價指數、教師配合及參與僑教業務情形、任職年資、
      教學及協助招生績效等,依本會年度預算及受理申請總件數酌定補
      助教師每月教學津貼美金一百五十元至五百元。
(二)補助期間內如因教師終(中)止任教等原因致有未足月之情形,當
      月份補助款按任教日數比例計算;前款補助期間之計算採曆年制,
      其間有補助中斷者,該年度不予採計。但有特殊情形經本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三)補助款應由僑校填具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
      件四)及領據(附件五),備文送經駐處核轉本會核可後,按季撥
      付。
(四)僑校於十一月三十日前應詳列實際支付聘用教師之金額明細,倘獲
      其他機關補助,應併列入「僑務委員會鼓勵僑民學校聘用畢業僑生
      擔任教師年度經費核銷表」(附件六)併送本會核銷。
(五)僑校未依規定將補助款發給教師,或有不當延遲或移作他用之情事
      ,本會將追回補助款,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款外,本會得依情節輕
      重停止其一年至五年一切補助。

六、本要點相關經費,如因立法機關刪除或刪減致無法達成補助目的時,
    本會得隨時終止補助。

七、其他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