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員工,因公奉派出差,除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
定外,有關出差期間及旅費之核定依本原則辦理。
二、本會同仁出差前需先試算旅費,選擇最具經濟效益之出差方式前往為
原則。
三、出差地點在新竹以北,或距台北未超過 60 公里之地區,依實際執行
公務期間核給短差,除有夜間接機等特殊情形者外,均依短差期間覈
實報支交通費、膳雜費;台北市區內執行公務者,以公出登記,不報
支旅費。
四、出差地點在新竹以南,或距台北 60 公里以上地區為長程出差。長程
出差執行公務期間在半日以內者,出差期間以 1 日為原則,並覈實
報支交通費及 1 日膳雜費。
五、長程出差執行公務期間超過半日者,出差期間依實際執行公務時間及
往返行程核給,其中往返行程最長以 1 日為限。
六、長程出差未能於 1 日往返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奉核准後,依
簽准情形核給出差期間及旅費。
七、出差應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為撙節經費,經簽奉核准
搭機者,應縮短出差期間。
八、因公奉派出差執行職務,其旅費報支應檢附奉核定之原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