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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僑務專業能力培訓專班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僑人二字第1031001390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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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本會98年同仁能力躍升推動方案」辦理。


二、目標:提升本會同仁核心能力及專業域知能,優化本會人力素質,以
    落實僑務與外交人力資源合流之目標。


三、訓練對象:本會編制內職員。


四、訓練人數:每班15-20人為原則。


五、調訓方式:由本會函知各單位,並請符合參訓資格人員參訓。


六、培訓課程時間:每周一至五,為期二星期,共計59小時課程。


七、訓練課程(詳如課程配當表):
(一)僑務專業訓練課程:「僑務工作」 -僑團聯繫與服務、僑教中心建
      置與管理、僑民權益維護、「僑民教育」 -國家政策與僑教發展、
      網路時代僑教佈局、「僑民經濟」 -華僑經濟發展通論、海外僑商
      組織、功能與服務簡介、僑營企業經營輔導實務、「僑民證照」 -
      僑民證照業務、「僑生輔導」 -僑生政策、法規與實務,共25小時
      。
(二)僑務行政人員之行政業務訓練課程:總務(含電務,資安)、會計
      、人事、政風,共7小時。
(三)跨領域知能訓練課程:以專題演講方式辦理,包括國際會議與談判
      、媒體應對技巧及國際新聞傳播、國際法專題、國際禮儀、全球議
      題、人文素養,共21小時。
(四)口頭報告及心得寫作,共6小時。


八、訓練地點:以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為原則。


九、成績考核:
(一)撰寫書面報告:參訓人員須綜合講習所學,以相關課程為題撰寫 2
      千字報告,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口頭報告及心得寫作:參訓人員須提出訓練課程內容之相關心得觀
      察,題目自訂。其中口頭報告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三十,心得
      寫作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三)參訓之駐外人員成績經訓練機構審定後,其等級區分如下:
      1.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2.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3.丙等:不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十、請假規定
    參訓之同仁請假,均須事先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無故曠課者,以曠職論。


十一、結業證書
      參訓之同仁符合下列情形者,由本會核發結業證明,作為爾後調配
      外派人力之參考:
(一)各訓練成績經審定為乙等以上。
(二)請假缺課未達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者。


十二、執行本計畫所需經費,於本會年度相關行政業務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