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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6: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汽車停車位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僑秘庶字第1090400574號
法規體系: 其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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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公平合理且有效利用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獲配之停車
    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指本會內職員、技工、工友、約聘及約僱人員。非
    屬上開人員須經專案核准。
    本要點所稱主管單位,指本會秘書室。

三、本會停車位之分配,除公務車應有專用停車位外,其他停車位應公平
    分配予本會員工輪流使用。但本會主任秘書、參事、處室一級主管及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同仁,得優先獲配停車位,不必參與輪序。

四、使用方式:停車位之使用,須先登記申請並以抽籤方式編定序號。停
    車位之分配,採輪序方式,每季(三個月)輪換一次。如有員工離(
    退)職、喪失或放棄停車位使用權時,則依序遞補。
    新進及輪調返會上班之同仁得依申請登記順序,排入當季候補名單。
    停車位使用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須按月繳納場地使用費(以
    下簡稱停車費),每格每月新臺幣八百元,博愛車位減半收費。由本
    會按月自停車位使用者之薪資中直接代為扣繳;不及自薪資帳戶扣繳
    者,以現金方式繳納。
    停車位之使用以月為單位,使用者因職務調動或離(退)職等原因致
    須停用時,須於每月十四日前向主管單位提出停用申請,以利處理停
    止費用扣繳事宜。另考量行政成本,使用者如月中遞補使用時,應補
    繳當月全額停車費;如月中停用,當月停車費亦不予退費。
    前項停用之停車位,由候補人員依第七點規定遞補,並自遞補日起依
    前項規定繳交停車費,另自次月起,按月自薪資帳戶扣繳停車費。

五、申請使用停車位者,須檢附本人之駕駛執照影本及所使用車輛(須登
    記在本人或配偶名下)之行車執照影本至主管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六、主管單位應定期公布本會獲配停車位總數及依第三點但書優先獲配停
    車位之使用者姓名。變更時亦同。

七、使用者於停車位使用期間因離(退)職、喪失或放棄停車位使用權者
    ,應將停車證及感應卡(或遙控器)繳回主管單位,不得私相授受。
    前項空出之停車位應由主管單位自該季候補名單中,以公開抽籤方式
    決定該停車位於該季賸餘期間使用權之歸屬。
    前項候補人員中籤者,不影響其原有輪序。

八、停車位每日停放時間,以辦公日上班時間(含加班),不得隔夜停放
    為原則。使用者於停車位使用期間,因故短期無法使用停車位或因業
    務需要須連續停放五日(含)以上者,應填具報備單(如附表一)向
    主管單位報備。

九、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主管單位得取消其當季使用權及自次季起
    一年參加輪序之權利:
(一)出借名義登記輪序,而將停車位供他人使用。
(二)擅將停車位供他人使用。但供訪客或其他同仁一日以內之臨時停車
      ,並已向主管單位報備者,不在此限。
(三)未經本會停車位使用者之同意而佔用或妨礙其使用停車位。
(四)違反第八點規定。

十、本會員工對於停車位使用違規行為之舉發,或管理措施改善之建議,
    應填具建議單(如附表二)送交主管單位辦理。

十一、本會員工得推舉代表組成停車位管理小組,彙集同仁意見,研究本
      會停車位管理之改善措施,並提出建議,供主管單位參考。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