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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獎勵僑務學術論著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僑綜政字第1110700054號 令
法規體系: 僑民文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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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學者從事有關僑務之
    研究,提升國內僑務學術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具有我國國籍,並以下列各款之一身分,發表有關僑務之學術論著者
    ,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會申請獎勵:
(一)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學院校在職專任或兼任教師。
(二)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現職專任或兼任研究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學術論著,包括學術期刊論文、學術專書及學術專書論文
    ,定義如下:
(一)學術期刊論文:刊登於屬SSCI(社會科學文獻引用索引)、A&HCI
      (藝術與人文文獻引用索引)、TSSCI(臺灣社會科學文獻引用索
      引)、THCI(臺灣人文學核心期刊引用索引)等專業學術期刊索引
      資料庫收錄之期刊或國內外其他具審查制度之專業學術期刊者。
(二)學術專書:經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出版單位出版,並具ISBN國際標
      準書號之完整論著。
(三)學術專書論文:經收錄於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出版單位出版,且具
      ISBN國際標準書號專書之論文。
      本會對前項論著出版之審查制度保有認可權限。

四、獎勵範圍:
(一)包括僑務政策、僑社僑情、僑民文教、僑民經濟、僑生教育、各國
      僑務機關及政策等僑務相關主題;但翻譯著作,以及在中國大陸(
      含香港、澳門地區)出版之期刊論文、專書及專書論文不列入受理
      申請範圍。
(二)申請之學術論著以本會規定之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已公開發表或出
      版者為限。學術專書初版時若已提出申請,再版後不得再提出申請
      。

五、獎勵金額:
(一)學術期刊論文:
    1.刊登於SSCI、A&HCI之期刊論文每篇最高獎勵新臺幣二萬元,刊登
      於其他國外專業學術期刊之論文每篇最高獎勵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刊登於TSSCI、THCI之期刊論文每篇最高獎勵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刊登於其他國內專業學術期刊之論文每篇最高獎勵新臺幣一萬元。
(二)學術專書:國外專書每本最高獎勵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國內專書每
      本最高獎勵新臺幣二萬元。
(三)學術專書論文:國外專書論文每篇最高獎勵新臺幣八千元,國內專
      書論文每篇最高獎勵新臺幣五千元。
(四)每人每年度獎勵總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方式:檢送申請表(如附件),並依申請項目分別檢附下列資
      料:
    1.學術期刊論文:論文抽印本(或影本)五份。
    2.學術專書:專書五冊,以及審查證明資料(如審查意見書或審查通
      過證明)影本、書評資料或其他有助於審查之文件各五份。
    3.學術專書論文:論文抽印本(或影本)及審查證明資料影本各五份
      。
(三)學術論著如係多人合著,以由第一作者提出申請為限。

七、審查方式:
(一)資格審查:本會就申請人所提之各項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如審查結
      果不符規定(包括所附資料不齊或填寫不完整、著作尚未全部完成
      等),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未完成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則不予受理。
(二)書面審查:通過資格審查者,由本會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代
      理人依第四款之審查標準與權重進行評分,本會並得視需要邀請國
      內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二至四人參與評分及提供審查意見。
(三)審查會議:本會針對第二款之評分結果及審查意見進行討論,並視
      當年度預算及申請件數,決議核錄名單及獎勵金額。
(四)書面審查標準與權重:
    1.對僑務之效益性50%。
    2.主題內容之學術或應用價值30%。
    3.出版審查嚴謹度20%。

八、獎勵金撥付配合事項:得獎者應檢送領據至本會,以憑撥款;領據須
    載明金額、領款人姓名、領受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無者填其他身分
    證件)字號及地址,並親自簽名。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得獎之學術論著若有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經主管機關調解成立或
      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得獎者除應自負法律責任,依本要點獲贈之
      獎勵金並應全數繳回。
(二)本會得邀請得獎者蒞會就學術論著內容作專題報告或演講。
(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