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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8: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及獎勵美國地區華語文教師進修教育學分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僑教師字第1100201028A號 令
法規體系: 僑民文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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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目的: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美國地區現職僑民學校華語文教
    師及有志於主流學校任教華語文者,修習美國大學教育學分課程,俾
    取得當地政府認可之教師執照進入主流學校任教華語文,特訂定本計
    畫。

二、主辦單位:本會。

三、受理單位:美國地區各駐外館處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駐外
    單位)。

四、補助及獎勵對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已取得美國永久居留身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
  1.現於或曾於本會立案或備查美國地區之僑民學校任教華語文,於本
      計畫實施期間修習完成美國大學開設之教育學分課程、考取教師執
      照及進入主流學校任教華語文者。
    2.有志於主流學校任教華語文,於本計畫實施期間修習完成美國大學
      開設之教育學分課程、考取教師執照及進入主流學校任教華語文者
      。
(二)前款補助名額視每年預算金額訂之,並公告於本會官方網站,補助
      序位依序為現職僑民學校華語文教師、曾於僑民學校任華語文教師
      、有志於主流學校任教華語文者。

五、申請期限及應備資料:
(一)申請期間:每年六月公告補助名額,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受
      理申請(以「僑務委員會補助及獎勵美國地區華語文教師進修教育
      學分計畫申請表」之遞件日期為憑);並自本會核定修習教育學分
      補助之次日起四年內完成第六點各項項目與請領補助及獎勵,逾期
      不予補助及獎勵。
(二)應備資料:
    1.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文件。
    2.美國永久居留身分證明文件。
    3.「僑務委員會補助及獎勵美國地區華語文教師進修教育學分計畫申
      請表」(如附表一)。
    4.現職華語文教師檢附所任教之本會立案或備查僑民學校開立之推薦
      表(如附表二)及在職證明,曾任教之華語文教師檢附任教證明,
      未曾任教者免附。
    5.進修教育學分未來規劃書(如附表四)。

六、補助、獎勵範圍及額度:
(一)修習教育學分補助:完成修習美國教育主管機關認可大學開設之教
      育學分課程半數以上者,每人補助美金二千元為上限;完成全數課
      程者,每人另補助美金三千元為上限;修習教育學分之補助,最高
      額度每人美金五千元為上限,覈實補助。
(二)考取教師執照獎勵:完成依前款規定核給補助在案,於本計畫實施
      期間內取得教師執照,得申請獎勵金美金一千元。
(三)進入當地主流學校任教華語文獎勵:符合前二款規定,於本計畫實
      施期間內於當地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主流學校任教華語文,得申請
      獎勵金美金二千元。

七、補助及獎勵金請領程序:
(一)經本會核定進修教育學分計畫申請者,依請領項目填寫「僑務委員
      會補助及獎勵美國地區華語文教師進修教育學分計畫請領表」(如
      附表三)並檢附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文件,於請領補助當年十月三
      十一日前(以請領表之遞件日期為憑)送經當地駐外單位核轉本會
      審核。
(二)申請修習教育學分補助者:
    1.本計畫實施期限內修習教育學分課程之合格成績單影本及修習教育
      學分課程所需總學分數證明(完成半數課程補助者)或結業證明文
      件影本(完成全數課程補助者)。
    2.修習之教育學分課程為當地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3.修習教育學分課程之繳費證明正本。
    4.本會抬頭領據正本(如附表五)。
(三)申請考取教師執照獎勵者:
    1.本計畫實施期限內考取之教師執照影本。
    2.本會抬頭領據正本(如附表五)。
(四)申請進入當地主流學校任教華語文獎勵者:
    1.當地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主流學校聘書影本。
    2.任教學校為當地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3.於主流學校開設華語文相關課程課表。
    4.本會抬頭領據正本(如附表五)。
(五)依前二款申請獎勵者,應於向本會提出各款文件並經審核符合後,
      完成經駐外單位通知之本會指定經驗分享活動始予獎勵。

八、撥款及核銷:受補助及獎勵者應依前點規定,檢具相關文件,送經當
    地駐外單位核轉本會核銷,款項將於本會審核完成後撥由當地駐外單
    位轉發。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會得視實際情形
      調整補助名額、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
(二)本計畫相關申請文件倘有變造、偽造或不實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撤
      銷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受補助及獎勵者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
      其已領之補助或獎勵金應全數繳(追)回。
(三)本計畫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