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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0: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一百十年度僑生新生防疫旅宿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僑生就字第1110501855A號 令
法規體系: 僑生輔導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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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減輕一百十年度僑生新生入境後,於
    規定居家檢疫或隔離期間住宿合法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費用之負
    擔,以達照護僑生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一百十年度各級學校(含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一年級
    僑生新生,依規定需居家檢疫或隔離,且入住合法防疫旅館、宿舍或
    檢疫所日期須符合居家檢疫或隔離日期,期間未違反檢疫或隔離相關
    規定者。

三、補助項目:補助對象入住合法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之費用。

四、經費申請、核撥及核銷:
(一)每位居家檢疫或隔離者以新臺幣五千元為補助上限,採覈實支付,
      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方式
  1.學生
    於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結束後,填妥「一百十年度僑生新生防疫旅宿
    費補助申請表」(附件一),檢附住宿合法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
    發票或收據正本、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通知書(由學校驗畢退還),
    並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由學校驗畢退還),至遲於一百十年十一月三
    十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學校
   (1)於一百十年度依本要點規定,受理新生申請防疫旅宿費補助。
   (2)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由學校完成查驗後自行留存申請表正本及
      相關影本備查。
   (3)於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備文檢附「一百十年度申請僑生新生
      防疫旅宿費補助人數印領清冊」(附件二,含紙本及電子檔)及獲
      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含住宿合法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發票或
      收據),並提供學校帳戶送本會辦理經費核撥,由校方代為轉發受
      補助學生。
(三)注意事項
  1.申請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
  2.學生於附件一所填各項資料、有關證件及入住合法防疫旅館、宿舍或
    檢疫所,應由學校負責詳核,如有不實,負連帶賠償責任。
  3.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住宿經費補助
    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但領取衛生福利部防疫補償金者
    不在此限。
  4.其他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五、一百十年度各級學校入學之香港或澳門新生,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