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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參加招生學校作業須知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目的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海外華裔青年返台接受技術訓練之機
會,培養其獲得實用之知識與生產技能,以利僑居地事業之發展,爰創辦
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以下簡稱海青班);並為落實海青班創辦目的,課
程多元化及建立參加學校公平審查制度,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貳、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本會
協辦單位:教育部
承辦單位:依本作業須知申請承辦招生並經本會審查通過之國內各大學校
          院

叁、申請承辦資格
一、設有與申請開設招生類科相關系所,其承辦開班之主要系所經教育部
    最近一期系所評鑑通過或二等以上,且具完善設備及專業師資之國內
    大學校院。
二、申請學校必須提供足夠海青班學生住宿之宿舍,並設專人負責輔導管
    理。

肆、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
    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開設類科之規定及限制
  (一)申請開設之類科須與學校既有之專業系所相關。
  (二)初次申請之學校,以申請一班為原則;曾經承辦海青班一班者,
        申請班數以二班為限;曾經同期承辦海青班二班以上者,申請班
        數以三班為限。
  (三)本會得視國家政策及僑區發展特殊需要,另開設政策類科。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學校須依附件一格式填具當期申請表及計畫書各一式十份,
        於規定期間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曾經承辦海青班之學校,另須檢附最近一期辦理實績(如:一年
        期中或畢業成果報告書)一式十份。

伍、資格審查與評核
一、審查委員會
    為審查開設類科申請等事項,應由本會遴派(聘)業務相關同仁、社
    會公正人士以及專家學者等七至十人,組成海青班審查委員會辦理申
    請學校資格審查及評核事項。
二、審查會議召開方式
    審查委員會之召開,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始得議決,審查方式得採書面審查或至現場實地勘查。

陸、申請就讀海青班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高二以上肄業,年齡四十歲以下之海外華裔男女青年。但育有子女之
    女性申請人,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每一胎得延長申請年限二年,不
    受四十歲之限制,惟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五歲。
二、已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或持中華民國護照且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或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
三、身體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
四、能講華語並具有中文筆記能力。

柒、招生暨分發作業
一、報名方式
    由本會統一規劃宣導,並由我國駐外各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
    交部授權機構或本會指定之僑團等保薦單位接受保薦報名。
二、開辦班數
  (一)每期由本會視年度經費核定各類科班數上限及總開辦班數(含政
        策類科),並就報名人數達開班人數規定者,按其報名人數多寡
        之排序及核定之班數開班。
  (二)前述開班人數規定,除政策類科每班為三十二人,其餘均為四十
        人。
三、分發作業
  (一)分發作業由本會主辦,並與相關單位配合進行各項查核工作。
  (二)本會得於當期承辦學校中遴選一所學校,協助本會辦理分發行政
        作業。
  (三)本會將錄取名冊送請教育部核准後轉致各學校,並將教育部核發
        之入學通知書轉發各錄取學生。

捌、學費補助及核銷方式
一、學費補助
    依本會年度預算採定額補助,第一年依定額數補助,第二年視在學學
    生人數,依下列標準酌予增減:
  (一)三十人以下者,依核定補助款之百分之九十五補助。
  (二)三十一至四十九人者,依核定補助款之額度補助。
  (三)五十人以上者,依本會核定補助款另增加百分之五補助。
二、其他費用
    海青班學生在學期間,除參加僑生醫療保險費與全民健康保險費,由
    本會酌予補助外,其他雜費、膳費、住宿費、實習材料費及往返機票
    旅費等,均由海青班學生自行負擔。
三、費用調整
    承辦學校所提報之各項費用,如有異動,應先報由本會審查通過後,
    始得執行。
四、核銷方式
  (一)新臺幣二十萬元(含)以上之部分補助案件,承辦學校除檢送領
        據、全案收支明細表及活動成果報告辦理核銷外,另相關原始單
        據,自政府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須保存二年,必要時得
        由本會會計室會同業務單位、研考單位及政風室派員查核之。
  (二)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之部分補助案件,承辦學校除領據外,應檢
        送獲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影本、全案收支明細表及活動成果報告
        送會辦理核銷。
  (三)全額補助案件核銷時,承辦學校應編具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會計報
        告連同原始憑證送本會審核。
五、承辦學校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本會對承辦學校之補助款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會得
    依情節輕重停止其申請海青班一年至五年之招生。

玖、開班後之辦理方式
一、訓練期間
    每年三月一日起至次年十二月底止(為期二年四學期)。
二、辦理地點
    各承辦學校校區內。
三、辦理方式
    承辦學校須以專班方式教學,每班設主任一名(可由相關系所主任或
    專任教師兼任之),助教一名(可聘專任助教或由相關系所助教兼任
    之),及輔導員若干名。
四、課程安排
    海青班所有訓練課程,均依照職業別作分類,以適應各行業之實際需
    要為主,俾讓學生畢業時,確能學得各該行業之技能為原則。工農科
    實習佔百分之七十、課堂授課佔百分之三十,商科課堂授課則與實習
    並重。
五、在學輔導與照護
  (一)承辦學校須善盡學習輔導與生活照護之責。
  (二)本會配合輔導與照護事項
      1.提供海青班學行優良學生獎助學金。
      2.酌予補助海青班學生校內工讀金。
      3.酌予補助海青班健康保險費。
      4.酌予補助各校海青班舉辦各式有意義之活動及聯誼。
      5.酌予補助海青班在學醫療急難救助照護安排與補助。
      6.酌予補助各校或分區舉辦畢業典禮、成果展覽活動及歡送會活動
        。
六、期滿結業
  (一)訓練期滿且成績及格者,由各承辦學校依規定發給海外青年技術
        訓練班中英文畢業證書。
  (二)如受訓前學歷符合報考大學系所之資格,修滿規定學分數且成績
        及格者,得由各承辦學校依「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發給學分證明書。

拾、承辦學校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開設類科審查通過之學校,始得參加當期海青班招生作業。
二、承辦學校對於本會之政策指示及審查委員會所提之各項建議應切實執
    行,違反者,本會得視其情節,扣減其學費補助款或停止其申請海青
    班一年至五年之招生。
三、申請承辦學校必須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海青班,且不得中途停辦,違反
    者,追繳當期本會已撥之所有補助款。

拾壹、第二十九、三十期海青班依九十九年十月八日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拾貳、本作業須知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