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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汽車停車位租用要點
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一、為公平合理且有效利用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獲配之停車
    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會員工,係指每日確需駕駛自用車到本會上班之本會編
    制內職員、工友、約聘及約僱人員。
    本要點所稱主管單位係指本會第四處庶務科。


三、本會停車位之分配,除公務車應有專用停車位外,其他停車位應公平
    分配給本會員工輪流租用。但本會處室主管、參事及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之同仁,得優先獲配停車位,不必參與輪序。


四、本會員工停車位之租用,須先登記申請並以抽籤方式編定序號。停車
    位之分配,採輪序方式,每季(三個月)輪換一次。如有員工離職、
    喪失或放棄停車位租用權時,則依序遞補。
    每季期間之新進同仁得依申請登記順序,排入當季候補名單


五、每一停車位租金為每月新台幣八百元,按月自停車位租用者之薪津中
    直接扣繳;停車位租用者因職務調動等原因致無法自薪津中扣繳者,
    得採預繳現金方式辦理。
    主管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次月租用停車位之員工名單提供出納科
    辦理租金代扣繳作業。停車位租用者如因故須終止當季停車位租用權
    者,應於每月十四日前提出。停車位之租用每月未逾當月十五日(含
    )者,該月租金以半個月計(新台幣四百元);逾當月十五日者,以
    一個月計(新台幣八百元)。
    前項租金收取係依財政部97年 1月 2日台財庫字第 09603518320號函
    辦理,其收費標準係依據「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並採優惠
    本會員工之方式核算,停車位租用者仍有配合主管單位調度其停車位
    之義務。


六、申請租用本會停車位之員工,須檢附本人之駕駛執照影本及所使用車
    輛(須登記在本人或配偶名下)之行車執照影本至主管單位辦理登記
    手續。


七、主管單位應將本會獲配停車位總數、第三點但書之專用及優先獲配停
    車位之租用者姓名及使用車輛車號定期公布。變更時亦同。


八、本會員工於停車位租用期間因離職、喪失或放棄停車位租用權者,應
    將停車證及感應卡(或遙控器)繳回主管單位,不得私相授受。
  前項空出之停車位應由主管單位自該季候補名單中,以公開抽籤方式
    決定該停車位於該季剩餘期間租用權之歸屬。遞補停車位人員之租金
    比照第五點規定計算。
    前項候補人員中籤者,不影響其原有次季之輪序。


九、停車位每日停放時間,以辦公日上班時間(含加班),不得隔夜停放
    為原則。
    本會員工於停車位租用期間,因故短期無法使用停車位或因業務需要
    須連續五日停放不駕駛者,應填具報備單(如附表一)向主管單位報
    備。
    前項無法使用停車位之期間未逾五日者,得由租用者自行協調暫供該
    季候補人員使用;逾五日以上,且係因公務或正當理由經主管單位媒
    合候補人員使用者,其租金得依雙方實際租用日數計算。


十、本會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主管單位得取消其當季租用權及自次季
    起一年參加輪序之權利:
(一)出借名義登記輪序,而將停車位供他人使用。
(二)擅將停車位供非本會人士使用者。但供訪客一日以內之臨時停車,
      並已向主管單位報備者,不在此限。
(三)未經本會停車位租用人之同意而佔用或妨礙其停車位之使用者。
(四)違反第九點規定者。


十一、本會員工對於停車位租用違規行為之舉發,或管理措施改善之建議
      ,應填具建議單(如附表二)送交主管單位辦理。


十二、本會員工得推舉代表組成停車位管理小組,彙集同仁意見,研究本
      會停車位管理之改善措施,並提出建議,供主管單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