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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一、為適應大台北地區上下班時間交通壅塞情況,並改進差勤管理,職員
    每日到(退)勤採掌形辨識及實施彈性上班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職員除委員長、副委員長、主任秘書、參事及各處、室主管或經
    委員長核准免掌形辨識者外,其餘職員到(退)勤,應一律以掌形辨
    識上下班時間。


三、實施方式: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
      1.上班: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九時。
      2.下班: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十七時至十八時。
(二)核心工作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十三時三十分
        至十七時。
      2.核心工作時間內,各單位同仁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應在勤。
(三)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中午休息時間自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止。午休時間全體休息不併入彈性時間計算。
(四)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辦公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上班不足八小時者
      ,除請假或公出者外為曠職。
(五)請假計算時間:
      1.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
      2.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請假時間自八時三十分至十
                    二時三十分;其當日下午之上班時間為十三時三十
                    分至十七時三十分,不適用彈性下班時間之規定。
     (2)下午請假:下午請假半日者,上午應上班四小時,如於九時上
                    班,則於下午一時下班,至請假三小時以下者仍按
                    小時請假規定。
      3.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不適用彈性上班時間之規定,於八時
          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於九時三十
          一分至十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餘類推。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掌形辨識上班
          至離會掌形辨識下班時間(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計算請
          假時數;上午已請假半日者,則以四小時扣除計算之。


四、上、下班掌形辨識規定:
(一)依規定辦公時間到、退勤者,於進、出均須以掌形辨識上、下班時
      間。
(二)請假、休假或出差除因情況急迫外,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並於本
      會線上差勤系統辦理差假之申請。其須於辦公時間內到勤或提早退
      勤者,依實際進出時間以掌形辨識。
(三)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時間到勤者,仍應於進會時以掌形機辨識上
      班時間。


五、實際上、下班時間如下圖:

核心時間
┌───────────┐
│核心時間所有人員皆需上│
│班 │
│ │
800 0900 1230 1330 1700 1800
│ 彈性 │ │ │ │ │
│ 時間 │ │ │ │ │
│ (陸 │ │ │ │ │
│ 續上 │ │ │ │ │
│ 班) │ │ │ │ │
─┼────┼───┼───┼───┼───┼──────→
│ │核心 │全體 │核心 │彈性 │
│ │時間 │休息 │時間 │時間 │
│ │ │ │ │(陸 │
│ │ │ │ │續下 │
│ │ │ │ │班) │
↓ ↓ ──── ↓ ↓
最早 最遲 最早 最晚
上班 上班 下班 下班


六、掌形機分置本大樓一樓左側二台及十五、十六、十七樓各一台,若因
    掌形機故障無法辨識,本會同仁請至臨近樓層掌形機辨識。


七、為避免人員過度集中同一時段上班,各單位於彈性時間內,宜適度分
    配上班人員,單位人員較少者,至少須有一人以上上班,從事接聽電
    話及處理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正常業務
    遂行。


八、技工、工友得視需要參照辦理,並由第四處統一管理。


九、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