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獎助公私立大學院校開設華僑事務課程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各大學院校從事華僑事務之教學
    與研究,並促進大學院校學生對華僑事務之認識,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經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學院校(含研究所)開設有關華
    僑事務一般課程或專題講座課程,且其授課教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向本會申請獎助:
(一)曾出版與開設課程有關之專書(不包括主編或翻譯著作)。
(二)曾在重要學術刊物發表相關論文。
(三)曾從事與教授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


三、獎助方式:
(一)一般課程:獎助鐘點費。鐘點費依公立大學院校教師鐘點費編列,
      每週以二至三小時,一學期以實際教學週數之方式核算,並以受獎
      助教師簽收之領據核銷。但如已支領校方發給之鐘點費者,獎助金
      額減半發給。
(二)專題講座課程:每學期最高獎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如下:
      1.演講費:每場次新臺幣三千元,以演講者簽收之領據核銷。
      2.主持費:以親自到場主持者為限,每場次新臺幣一千元,以主持
        人簽收之領據核銷。單一場次講座與主持人若為同人,不得兼領
        主持費。
      3.交通費:須檢具鐵公路車票或飛機票之存根核銷。


四、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每年四月一日至三十日。
(二)申請方式:檢具下一個學年度(一學期或一學年)之課程計畫及第
      二點所列開課教師之專書、論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獎助
      申請。


五、本會得就申請案審查之。


六、經費請撥:
(一)請撥時程:上、下學期均應於各該學期課程結束之當月月底前完成
      。
(二)請撥方式:由學校統一彙整經費支出單據(含授課鐘點費說明書)
      、學生期末報告三份及修課學生成績表函送本會辦理。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校若因故未能開設經核定獎助之課程,應於開學後二週內以書面
      告知本會撤銷獎助。
(二)經核定獎助之課程計畫(包括課程名稱、課程內容、授課期間及開
      課教師等),非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
      者,應以書面事先徵得本會同意。
(三)學校除以第六點第二款規定表件及全案收支明細表辦理經費核銷外
      ,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之部分補助案件,其原始單據,自政府總決
      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須保存二年,必要時得由本會會計室會同
      業務單位、研考單位及政風室派員查核之。未滿新台幣二十萬元之
      部分補助案件,學校另應併附獲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影本。
(四)經核定獎助之課程,如違反前三款規定,本會得撤銷獎助並追回獎
      助金,並得拒絕學校嗣後以該教師開設之課程申請獎助。
(五)受補助者如同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本案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函知本會。
(六)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七)學校就經核定獎助之課程,應取得授課教師同意無償提供課程簡介
      資料並授權本會得於網路公開傳輸之權利;另由該課程教師就修課
      學生期末報告中擇優三篇,並取得報告著作人同意,無償授權本會
      得重製、公開口述、公開發表、公開傳輸及得將報告改作成衍生著
      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並散布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