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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獎勵要點
民國 93 年 01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捐獻,包括勞軍、救災、慈善、文化教育及其它指定用途
    或不指定用途之一切捐獻。


三、獎勵方式如下: 
 (一) 頒給獎狀。
 (二) 頒給獎牌:分金質及銀質二種。
 (三) 頒給匾額。
 (四) 呈請總統頒給匾額或褒揚。


四、華僑捐獻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依下列標準分別獎勵: 
 (一) 一次捐獻總額在十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者,由本會委員長頒給獎
      狀。
 (二) 一次捐獻總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由本會委員長頒給
      銀質獎牌。
 (三) 一次捐獻總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者,由本會委員長頒給
      金質獎牌。
 (四) 一次捐獻總額在三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由本會委員長頒給
      匾額。
 (五) 一次捐獻總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報請行政院院長核
      頒匾額。
 (六) 一次捐獻總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或累計達一億元以上者,得依褒揚條
      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陳報行政院審核後,呈請總統核頒匾額或
      核予褒揚。


五、華僑個人或團體經募捐獻達前點各款規定標準數額五倍以上者,得比
    照同點各款規定另行核給獎勵。


六、華僑捐獻在僑居地舉辦慈善文化教育者,經駐外館處、華僑文教服務
    中心或本會駐外人員證明,得依第四點各款所定標準核給獎勵。


七、中央或地方機關收轉華僑之捐獻並函轉其相關資料予本會者,依第四
    點各款所定標準核給獎勵。


八、本要點於華僑組織成立之法人及團體捐獻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