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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輔助海外僑校及僑團辦理組團來臺研習華語文或臺灣文化活動作業計畫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計畫宗旨:為增益海外華裔青年來臺學習華語文及臺灣多元文化管道
        ,鼓勵海外僑校(團)、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組團來臺研習華語
        文或臺灣文化活動,特訂定本計畫。


二、贊助單位: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輔導單位:政府駐外館處、本會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四、主辦單位:海外僑校(團)、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


五、辦理方式:
  (一)由海外僑校(團)、中文班或中文學校聯合會自行組團前來臺灣,與
        臺灣各級學校、教育部核准立案的大學附設華語文教學中心、政府立
        案民間文教團體合辦或參加華語文、臺灣文化之研習、參訪或遊學交
        流活動。
  (二)在臺期間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時間為研習華語文或文化課程(如扯鈴、
        書法、紙藝、具文化教育研習功能之參訪活動等)。


六、活動期間:在臺期間需達十天以上。


七、成員年齡:團員年齡須三十歲以下,領隊年齡不限。


八、成員身分:
       領隊須為華裔,團員以華裔為原則,但不包括具大陸地區人民、香港
       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
       團員得開放部分名額供友我之非華裔青年參加,惟非華裔團員不得超
       過全團人數百分之二十。


九、全團人數:以15人至30人(含領隊)為原則。


十、活動地點:全臺各地辦理。


十一、輔助原則:
     (一)組團費:依本會核定補助員額(團員以最近三年內未獲補助參加相
           關組團來臺研習華語文或臺灣文化活動計畫者為限),按實際來臺
           參與研習活動人數覈實補助主辦單位,其中領隊及華裔團員每位以
           新臺幣一萬元、非華裔團員每位以新臺幣五千元核計補助額度。領
           隊以補助一人為限。
     (二)領隊機票款:補助部分機票款,並以一人為限。
     (三)每年預計辦理二百五十人次,每年每一僑校(團)、中文班或中文
           學校聯合會以補助一團為限,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本會可應主辦單位請求,協洽國內大專院校等機構與之合作辦理。
     (五)本會補助之組團費,主辦單位除必要之行政支出(如招生簡章、文
           宣廣告、舉辦說明會、通訊聯繫、文書作業等相關費用)外,應使
           用於領隊及團員來臺參與研習之相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
     (二)申請方式:由主辦單位於活動前檢送組團申請表(如附表一)暨計
           畫書向輔導單位提出申請,經輔導單位初審評估後送本會複審。


十三、審查方式:本會將參酌輔導單位初審意見,並視主辦單位研習課程
           、參訪活動規劃之周延性、與國內學校或文教團體之合作狀況及過
           去在僑社辦理類似文教活動之績效等綜合考量,於年度預算內核定
           辦理。



十四、成效評估及經費撥付:
    (一)主辦單位應將本會列為贊助單位(全銜為: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並
          於招生簡章或文宣資料上明列所籌辦之研習活動係依據本計畫辦理,
          相關資料並俟活動結束後彙送本會參考。
    (二)主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全團名冊及活動成果報告
        (如附表二)併同下列資料,經輔導單位核轉本會查核,以憑撥款:
          1.組團費:主辦單位填掣之本會抬頭領據正本及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
             始憑證正本。
          2.領隊機票補助款:領隊填掣之本會抬頭領據正本及購票證明影本。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倘有結餘者,應按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四)主辦單位如未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書及計畫書執行、執行成效不彰、
          經費有虛報、浮報或獲核定補助後取消辦理等情事,本會除得撤銷補
          助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