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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本會模範公務人員,激勵士氣,
        提昇行政效能,特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訂定本實施要
        點。


二、本實施要點以本會編制內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三、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且於行政機關任職滿三年(以每年十二月底為
        計算標準),最近三年考績(成)均考列甲等,並未受刑事處分、懲
        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者,得選拔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服務態度良好,成績顯著者。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具有足為模範事蹟者。
(三)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四)執行職務,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能秉持立場,達成任務者。
(五)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六)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著有貢獻者。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者。


四、本會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每年辦理一次,每次表揚人員以不超過五
        名為原則,並以五年內未曾獲選為行政機關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參加選拔之人選,先由各單位所屬編制內人員就符合前點資格者投票
        後,由單位主管就投票結果之前二至三名人選中選定推薦一名(單位
        人數超過十五人者就投票結果之前三名中選定,單位人數在十五人以
        下者就投票結果之前二名中選定),填具「模範公務人員推薦表」,
        並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彙提本會模範公務人員審議小組審議。


五、本會模範公務人員審議小組由二位副委員長、主任秘書及各一級單位
        主管組成。
        本會模範公務人員審議小組審議模範公務人員候選人員,採每位委員
        不記名票選至多五名人選,依得票數高低順序造冊,報請委員長就前
        七名中核定表揚名額及人選,並就其中擇優圈定推薦參加行政院模範
        公務人員選拔。


六、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會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乙幀、獎金新台幣
        五萬元,另給予公假五日。

 
七、辦理本會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所需經費在年度預算相關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