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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派員赴國外進修外國語文實施計畫
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
一、為提高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人員之外國語文及對外工作能力
    ,特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本計畫。


二、依本計畫選送進修之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
      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
(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
(三)具有外語能力,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所訂語文條件。
(四)於本會任職期間,未曾獲派出國進修語文;或曾獲派出國進修語文
      ,且已繼續服務達進修期間二倍時間者。
(五)駐外人員返會服務期間未滿一年,除有特殊事由外,不得出國進修
      原駐在國語文。
    選送進修人員應經本會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委員長核定。


三、依本計畫出國進修人員以前往本會指定之語文訓練機構進修為限,入
    學申請程序由進修人員辦理。


四、進修人員應於註冊前二日內啟程前往學習地向本會駐外人員報到,課
    程結束後,除另有工作任務外,應於二日內返國,並於返國後之翌日
    按一般差勤時間回會報到上班,不得藉故稽延,亦不得申請延長進修
    。期間以公假登記。


五、進修人員除出國手續費及往返機票費暨交通費應由進修人員自費外,
    其出國進修期間由本會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額度予以補助,另出國進
    修期間未逾二個月者,依上開數額表月支生活費及月支綜合補助費標
    準核給生活費。


六、進修人員如擬離開學習地在當地國其他城市旅遊三日以上者,應向駐
    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處)報備;除報請駐處轉本會核准者外,不得
    赴他國旅遊。


七、本會基於業務需要,或進修人員發生不符赴國外進修意旨情事者,應
    即終止進修,並責令限期返國。


八、進修人員課程結束後於本會(含駐外單位)繼續服務期間,應為進修
    期間之二倍。


九、進修人員應按月填報學習月報表,送由駐處核轉本會參考,並應接受
    駐處及本會駐外人員安排之見習活動。


十、進修人員違反本計畫第四及第七點之規定而不依限返國者,應賠償其
    依本計畫第五點所領一切費用。其違反本計畫第八點之規定者,應按
    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其依本計畫第五點所領一切費用。
    進修人員為履行前項責任,於出國前應填具保證書。


十一、本計畫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