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輔助海外華文報刊及電子媒體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助海外華文報刊及電子媒體,擴大
    友我力量,提昇文宣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助對象:
    海外華文報刊及電子媒體申請本會輔助,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立場支持我政府。
(二)言論報導公正、客觀、友我。
(三)出刊或開播達半年以上,組織健全,營運正常,在當地具影響力。
(四)與駐外單位及本會維持良好互動關係,不作攻擊性報導影響僑界和
      諧。


三、輔助項目:
(一)年度行政經費。
(二)充實或更新電腦軟硬體及製版、印刷等設備經費。
(三)辦理華語文競賽活動或製作華語文節目經費。
(四)其他有助於提昇我國文宣效益事項。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者應填具「海外華文報刊申請輔助資料表」(附件一)或「海
      外華語文電子媒體申請輔助資料表」(附件二),並檢附最新出版
      之刊物、影音帶或光碟三份,送駐外單位查證屬實後填註「海外華
      文媒體申請輔助駐外單位初評意見表」(附件三),核轉本會辦理
      。
(二)在我政府未設有駐外單位之地區,得備具前款申請資料逕向本會申
      請。


五、核定輔助項目及金額:
    申請輔助項目及金額由本會視年度預算情形,參考所送相關資料及駐
    外單位評估意見審酌。
    對輔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輔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輔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輔
    助案件停止輔助一年至五年。
    受輔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經費核銷:輔助款核撥後應檢附下列資料經駐外單位送本會辦理核銷
    :
(一)本會抬頭領據正本。
(二)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暨支出用途明細,如有其他機關補助並應列明各
      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輔助辦理活動經費,並應檢附活動成果報告。


七、依本要點接受輔助者,應按輔助用途支用輔助款項,駐外單位並應定
    期評估,作為本會後續輔助之參考。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業務需要修正之。